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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层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7-02 13:5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姚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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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基层检察院在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面主要存在监督手段有限、监督力度不足、工作力量较薄弱、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问题。本文从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出发,提出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一、基层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使犯罪者思想和行为得到矫治,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种新型监外执行制度,它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刑罚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
  此外,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是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合理合法的。随着社区矫正立法正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未来社区矫正的执行必将更为规范。在这一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载体,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既是顺势而为,又是责无旁贷。
  二、基层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近几年来,基层检察院依据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努力探索和有效实践。以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该县系福州市第二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县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5月开始筹备,2010年1月底正式启动,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监所监察科,并通过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出台《实施细则》,切实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一)工作实践与取得成效
  1.掌握情况,摸清底数
  三年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46人,其中,缓刑420人、假释19人、管制4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截止2015年3月,已解除社区矫正323人,目前在矫126人,其中,缓刑117人、假释8人、管制1人、无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目前,各乡镇均已建立矫正档案,成立帮教组织,日常监督工作已有效开展。检察院根据矫正人员动态,重点对司法所掌握的矫正人员档案、矫正措施情况、帮教活动等开展检察监督,防止执法行为不规范及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2.定期检察,确保实效
  组织对各乡镇司法所及监管机构开展巡查,检察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和社区矫正登记制度、管理帮教制度、考核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重点矫正人员开展跟踪帮教和回访约谈。2012年以来,共开展巡查10次,走访全县11个乡镇,抽查监外执行罪犯50余人次。针对巡查、抽查中发现的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乡镇司法所及监管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检察建议书3份,均得到及时整改和反馈。
  3.跟踪监督,拓展外延
  在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罗源县检察院将办理的相对不起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畴,进行跟踪与考察,增强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效果。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累计对26名相对不起诉人员开展帮教工作,定期电话联系,掌握被帮教人员生活和思想动态。同时,该院还积极配合和协助矫正机关开展社区纠正帮扶工作,具备国家心里咨询师资格的检察人员主动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签订“一对一”帮扶协议,积极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使其真正回归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1.监督手段有限,监督力度不足
  我国尚未出台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法。目前主要采取的法律监督手段均为非强制性的,且缺乏有效的介入机制,监督力度被弱化。由于刑罚执行的主体趋于多元,监督工作也显得乏力,不能做到随时、全面和全程监督。
  2.监督工作力量较为薄弱
  罗源县辖有11个乡镇,各乡镇司法所均已建立帮教组织,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人员配置不足,且没有配备专职人员。监所检察科的干警,既要负责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又要对社区矫正机构监外执行管理活动实行监督,难免出现监督力量不集中,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3.监督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
  相关部门间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的收集存在滞后性,影响了社区矫正监督效果。此外,社区(村居)虽然由基层政府管理,但本质上却属于居民自我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工作和司法工作如何有效衔接、如何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法可依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
  三、基层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机构建设
  设立专门社区矫正检察机构从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加强编制及人员配备,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把具备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检察队伍。加大社区矫正监督网络建设,建议政府划拨适当的经费,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利用社区(村居)等协助社区矫正监管组织开展矫正工作的特点,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既督促他们依法矫正犯罪分子,又发挥他们监督社区矫正监管人员的作用。
  (二)完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
  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司法局)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真正达到办公信息化、自动化,切实改变目前要每季度走访联系司法局才能掌握有关数据情况等滞后监督、被动监督局面。同时,要加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正面宣传,互通有无,消除人们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错误认识。
  (三)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强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以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为契机,把无逮捕必要相对不捕、相对不诉、剥夺政治权利等都纳入社区矫正范围,逐步形成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社区矫正从“监管”环节的监督向“庭前调查、接收、变更、解除”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督的转变。同时,要改变执法观念,重点加强社区矫正监管组织的检察监督,从适用条件、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方面加强法律监督,防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留下空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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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胡小玲.浅谈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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