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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探讨(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7-03 09:0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郑 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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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四:限制工业用地进入二级市场,禁止分割转让、转租,禁止变相变更用途。目前很多地方存在这样一些奇怪现象即很多企业利用虚假项目竞买工业用地后再将竞得土地分割高价转让或出租给他人,有的企业变相变更土地用途打着工业项目的幌子搞写字楼或用做其他经营性用途,更有甚者购买工业用地后迟迟不建设,期望通过城市扩张改变现有规划用途从而坐享其成享受土地翻倍增值。以上现象实际上是很多人妄图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从而变相达到囤地、炒地的目的。所以各地应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严厉打击上述行为,具体来说可以约定竞得土地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不可随意转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格禁止分割转让、转租,严厉禁止变相变更土地用途行为。

  措施五:健全售后用地监督体制,严格把控开竣工时间,闲置土地坚决收回,盘活存量用地。就目前各地方工业用地实际情况来看,土地竞得企业的建设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竣工也成了影响节约集约用地的严重威胁。尽管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售后开工竣工情况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管监控系统,但是由于影响项目建设开工竣工的因素众多且复杂,所以未能按期开竣工的项目在各地还是屡见不鲜。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分析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由于企业自身以外因素诸如政府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未能按期开竣工的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当统一协调,努力为企业排解困难,尽可能的让用地企业及时建设、早日投产;对于具备开竣工条件而由于企业自身主观原因造成未按期建设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收取其闲置费,对于闲置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应坚决收回重新出让,这样即打击了囤地不建的行为又盘活了存量土地。

  措施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保障。目前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建成并在不断的日益完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现今社会的主流声音,行政机关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适合本地的制度及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制定成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相关制度、措施上升为地方法规,从而为节约集约用地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的依法行政。在未形成具体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前,工业园区也可以采用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园区协议》或由用地企业出具承诺的方式将以上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总知,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土地管理领域一项重要制度,应当也必然会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就目前的现状来看这项制度的推广还受到诸多周边因素的影响,所以为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仍然任重而道远,各地方应当坚定信心、排除干扰,切实将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并加大力度结合实际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从而为合理的利用每一寸土地发展实体经济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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