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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7-04 09:2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周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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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建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不仅是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也是养老保险逐渐发展壮大的最终趋势。但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初步启动运行阶段,法规政策尚不完善、各级政府间的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依然存在,基金实行省级管理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制度衔接

  一是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的,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是仅转移个人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额转移。由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二是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均由各级政府制定,各地存在的差异较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衔接的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的失地农民参加的就是有别于国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模式的另一种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来源主要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三部分组成,待遇按照当年城市低保水平的130%进行发放。

  三是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因身份转换导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等该如何核定。

  二、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是有一个可持续发展资金筹集渠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明确了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湖北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没有财力对参保进行补助,因此,个人和政府就成了居民养老保险筹资的主要主体。财政的补助力度和到位与否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财政补助应按时足额到位。另一方面,中央和省级财政也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分税制改革以来,资金层层向上集中而从事权则层层下放,导致地方政府无足额财力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补助,这就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大力支持,才能减轻地方财政的支付压力,才能保证该项造福于民的新制度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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