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的基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5
收稿日期:2013-06-22
基金项目:教育部中央高校科研项目《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科学化历程、经验和对策研究》(NKZXB123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广峰,男,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是继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的建科学化水平和胡锦涛在建党90年讲话提出党建科学化的"五个必须"后,党中央对党的建设作出的重大部署。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党的制度建设的多种有效途径,切实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在制度建设中加强程序性法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而轻视程序性法规建设,导致可操作的措施少,执行制度中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最后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些地方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形成"处处高压线,处处不带电"的现象,腐败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党的公信力。
第一,重视党内程序性法规建设。程序性制度建设必须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多种条件的限制,党内程序性法规建设进展缓慢。例如,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对党内事务有监督权,但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行使监督权,程序如何走,都没有明确的程序性法规,导致现实中一些党员无法正常行使监督权,很多党员因为批评、揭发、举报违法乱纪的干部受到打击报复。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个任务,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强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党内监督。经过全党上下13年的不懈努力,2004年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监督权作了五个方面的详细阐述,同时,针对被监督者打击报复党内监督者的现象,《条例》第四十二条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维护党员监督权、消除党内不正之风提供了政策依据,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党内监督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第二,提高党内程序性法规质量。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颁布了大量的党内法规,同时也暴露出部分法规制定较为粗糙,立法质量不高。例如,1995年,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对于党员的批评权,《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1]该条规定明显限制了党员的监督权地行使,由于监督者的信息传达领域被限制在的一定的范围内,很容易搞信息封闭。对此,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把该条修改为"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2]351。从"只能"到"应当",从"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到"有关党组织",明显放宽了对批评意见的限制,提高了立法质量。为加强对党内程序性立法的规划,2013年5月底,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党有了第一部公开的、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和备案程序规定。
第三,党内程序性法规建设必须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党在新时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大量的程序法规,但也出现了法规得不到执行,犹如一纸空文的现象,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定法规没有从实际出发,而是单纯的照搬国外理论。例如财产申报是国际通行的有效反腐手段,我国理论界也呼吁向国外学习,1994年,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就把《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并不理想,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没有试点的情况下盲目向西方学习,以为一旦通过法规就会有显著的成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党内程序法规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夯实基础,有序推进。例如,1997年2月,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在试行中把公款出国、违反信访工作等新的违法现象纳入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避免了立法滞后的局面,有效提高了立法效率。
二、党的制度建设必须顺应信息化的时代潮流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迅猛发展,顺应信息化的时代潮流,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建设中,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的信息化水平,成为时代的必然。
首先,推行党务公开。在信息化的潮流下,搞信息封闭必然导致缺少监督、脱离群众。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党务公开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党中央和各级地方党组织都充分发挥积极性,作了大量开拓创新工作。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同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做>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2]353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进党务公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把"推进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报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动渠道"[3]17,"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3]36。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意见》阐述了党务公开的意义、程序和方式,标志着党务公开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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