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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BOT模式下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22 13:4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牛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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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中所需的资金缺口问题凸显,BOT模式应运而生。文章首先介绍了BOT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的问题,进而分析了BOT模式下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最后针对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过程中的难点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BOT模式;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
  一、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概述
  (一)BOT模式概述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日益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回报期长等特点导致了政府投资与政府财政收入不匹配现象的出现,而像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百姓的迫切需求构成了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BOT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青睐,被广泛应用于高速路、污水处理等行业。BOT模式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代表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的全过程。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项目建设对于政府而言,好处是政府仅提供了特许经营权,无需提供财政资金,便可以获得社会急需的基础设施,并且能够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吸引具有较好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对建设的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和管理,地方政府因此能够获得一个较好的社会效益,企业经营期满政府可以无条件地获得该项基础设施。在BOT模式下,政府利用了特许经营权实现了无形资产的有形化。对于投资企业来讲,好处是企业掌握了特许经营权就等同于实现了对该特许权下经营的垄断,同时政府给予投资企业保底收费权的承诺,因此投资企业实现了投资风险小、收益大且相对稳定的目的。在BOT模式下,投资企业利用货币资金等换取的是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实现了有形资产的无形化。由此可见,双方合作的基础是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权概述
  特许经营权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的一种特许经营的权利,同时允许投资企业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给予投资企业一定数额的补偿,用于投资企业收回成本并获取投资收益。特许经营权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特许经营期限,期限届满后,基础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污水处理厂在BOT模式下,投资方必须获得特许经营权,这是投资方进行项目投资的前提条件。对于政府来讲特许经营权不仅仅是政府作为项目合作的一种特殊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基础行业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手段。基础行业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不适用于过度的市场竞争或者是完全竞争,实行政府宏观控制的准入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行业的发展规模,并据此保证投资者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同时也能有效限制投资方获得超额的垄断收益,特许经营权已经成为政府获取投资方投资并使其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手段。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为社会所共有,但水产品的质量即污水的处理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污水处理行业只能是一种有限经营的行业,政府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但单纯的以行政命令或政府参与的方式进行监控,已经不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特许经营权应运而生,这将成为政府对污水处理行业进行管控的有效方式。
  二、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业务相关规定
  尽管BOT模式已经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和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但对于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仍然不够规范,在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将项目投资建设成的实物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因是投资方拥有投资企业100%的产权,同时建设成的实物资产确实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各项条件,因此理所当然地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二是BOT模式的投资期限往往都是十几年或者几十年,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投资企业认为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三是BOT模式下企业获得的是污水处理行业的特许经营权,既然是特许经营权就应在无形资产科目内核算。针对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一是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二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不同情况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三是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同时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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