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2)
三、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立法者在设计这一制度之初,确实是为了国家城市建设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借着“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征收公民的房屋、土地,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一制度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冲突。
2.拆迁程序不规范。实际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比如拆迁公告没有及时张贴、不在拆迁时效内拆迁、随意断水断电、听证会不按程序进行等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拆迁过程没有贯彻执行公开原则,缺乏公众参与机制来保证拆迁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其二,没有独立的裁决机构, 实践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加上政府部门的干预,房屋拆迁机构不能处于独立地位,救助机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之,在程序实施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开原则是法律救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救济措施都应该向社会公示,同时保证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但是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尽管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公开的听证制度。
3.无法保证实质公平。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表面上看,采取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是非常公平的,但具体操作中却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做到实质公平。由于拆迁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房屋一般比较简陋,如果根据市场评估机制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款很难达到市场商品房的价格。所以完全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并不能够保证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甚至导致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难以与拆迁前的生活水平相提并论。
4.补偿标准设置较低。我国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仅限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对土地使用权则不进行额外补偿。同其他国家的补偿制度作对比可知,我国的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通常不考虑土地出让金、内置设施价值、搬迁合理损失费用和其他一系列隐形损失等。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的行政补偿以金钱为主,并辅之以一定的实物补偿,拆迁补偿的金额难以让被拆迁人在城市相同区域内买到面积、品质同等的房屋,这里除了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估价有失公平外,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拆迁补偿中没有考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便不能与政府达成一致,产生社会纠纷。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依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增加新的补偿形式,提高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人的生活背景,适当的采取帮扶措施,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降低房屋拆迁过程中的阻力。
(二)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1. 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是造成实际拆迁活动矛盾纠纷的源头所在,一方面,拆迁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共利益又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明确其含义是有效避免被拆迁人合法利益被侵犯的保障,即要将公权力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保证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协调发展。对拆迁活动应进行严格审查,并论证其可行性。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由公众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2.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首先,总体上我国法律没有对房屋拆迁程序做系统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局面,对于这一问题,立法者应全面考虑,制定一套上下位法协调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其次,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程序上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进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听证会程序等;最后,考虑到权利的行使必须要有监督机关的监督才有可能不会被滥用,所以在房屋拆迁程序中应加入司法机关的监督,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查,目的就是让权力之间相互制约,避免行政机关权力过大,即从机制设计上保证拆迁决策与管理的公正。
3.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拆迁补偿原则。房屋拆迁补偿作为一项关乎民生的社会问题理应慎重,补偿原则也应根据国情来制定。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少。为保护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拆迁立法者应采取合理补偿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应讲求实质公平,客观的、全方位的评估补偿被拆迁人,保护私有财产,真正考虑公民的切身利益。从长远的个体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考虑,最大限度的解决群众所急、所需;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从人权保护的角度考虑,国家应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损失和具体情况,尽可能最大限度的对利益受损者进行弥补。
4.运用多种补偿方式,提高补偿费用标准。建议在以后的补偿中采用多种方式,比如金钱、实物、或配套其它一些优惠政策,最终达到拆迁对立方都能满意的状态,同时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也是导致操作性不强的主要原因,在拆迁过程中最大的矛盾纠纷就在于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预测,故完善拆迁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一些学者倡导组建拆迁评估专家库用以随机选取评审委员进行价值评估、技术指导和异议鉴定,同时还要建立专家回避制度等配套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被拆迁人的利益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保证城市房屋拆迁活动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户邑: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性障碍分析.理一论与前一言.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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