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现状、风险及防范对策(2)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已经超出现有监管界限,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业蕴藏着巨大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况也证实了风险的存在。近年来,P2P网贷公司跑路事件频发,北京“网金宝”、深圳科讯网先后销声匿迹。预计北京网金宝涉案资金约1000万,深圳科讯网约2000万,且涉案资金在不断增长。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监管缺失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野蛮疯长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进。近几年,我国虽然依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此类法律法规多为宣示性条款,一部完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业务经营边界模糊,客户隐私保护缺失,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明晰,这又进一步成为互联网金融乱象滋生的温床。除了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也未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运作提出监管意见;银监会发出《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小贷公司,却归属当地政府监管。监管主体不清的同时,我国也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国现存的监管措施是针对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产物,结合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特征的监管措施十分稀少。
(二)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因非法入侵而瘫痪、进而用户信息遭窃,导致损失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技术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交易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泄漏,国内第三方支付巨头支付宝于2013年3月就曾发生过用户支付宝交易信息、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信息意外泄漏的技术安全事件;二是P2P网贷平台受到恶意攻击,出现瘫痪,仅2014年1月,我国先后出现了3次P2P网贷平台遭受恶意攻击的事件,涉及人人贷、好贷网和拍拍贷等多个P2P网贷平台;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聚集增大了数据泄漏的危害性,一旦数据遭恶意泄漏和篡改,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益甚至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三)其他风险
本文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与传统金融业类似的风险归于其他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内部系统缺陷、人员疏忽或外部事件(黑客恶意攻击)造成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受到黑客攻击造成资金损失,也容易因内部人员出现资金盗骗现象;二是P2P网贷平台自身建设存在漏洞,造成信息泄漏,导致损失,以及网贷多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相比较商业银行的借贷者其资信状况较差,审核过程简便更暗藏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获取足够资金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不用缴付客户备付金,在赎回时需要垫付资金,如果短时间大规模赎回,支付平台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二是P2P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产负债不匹配,产生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比,缺少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覆盖,又缺少应对流动性不足的经验,流动性风险对其危害更大。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对方违约,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目前多投资于货币基金,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能够取得高收益,如果流动性状况逆转则面临信用风险;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也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样房地产市场一旦进入低迷,也会引发信用风险;三是有些理财产品存在暗中运用后进投资者的投入支付前面投资者的收益的操作,提高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市场风险是指因基础变量(如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体现两方面:一是投资者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因为市场基础变量的变动,产生损失;二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因为价格变动产生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之下,暗藏着各种风险,怎样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自律和保护参与者四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立法的进程。本文认为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不同种类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进入退出机制进行详细说明;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进行立法,确定监管原则与界限;三是相应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出台,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技术环节,需要启动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对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相应的检测,责令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整改;四是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被恶意窃取后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主体不明晰等原因,游离在监管的边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者,可以联合证监会、保监会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与平台融合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具有跨地域的特性,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应由证监会监管。二是要建立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进行辅助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监管措施要与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四是与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策略。
(三)推动行业自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出台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能最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形成一定约束力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本文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我国已经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合作,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信息与技术的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四是任用金融与互联网复合型人才,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五,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资金供求者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渠道,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四)保护参与者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参与者被其便捷性、高收益和个性化服务吸引,忽视了其背后的高风险。为实现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是要对参与者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相关知识的普及,尤其是与不同互联网金融密切相关的投资风险,提高用户的风险意识;其次,建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咨询平台,为参与者提供问题解答,避免因理解偏差和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最后,提供参与者维权渠道,解决投资者因互联网金融企业违约造成损失的追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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