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建设:问题与改进策略(2)
(三)管控体系下民主参与的缺失
当前不少学校的教师管理制度是单向度的、线性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教师的民主参与权利缺乏,教师成了学校管理工作的客体,从而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这种管理体系由于缺乏教师的民主参与,因而很难真正反映教师的心声和要求。由于管理规则的设定只是某些学校个别领导的"特权",很容易违背教师的心愿和期望,甚至在很多时候以"特权"侵犯教师的"权利",从而导致教师管理工作成为一种"管控"。这种管控体系极大地削弱了教师的主体意识,强化了教师的消极心理,使教师被动地服从于现有的管理体系,而不是成为积极主动的建构者和创造者。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强了学校管理中的"独断化",导致"校长个人或学校少数领导对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握有说一不二的权力,学校重要事务均由学校主要领导拍板定夺。"[6]这种"独断化"否定了普通教师的管理权利,使其无法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不难想象,这种管理模式只会伤害教师的情感,削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教师无从体会职业生活的幸福感、使命感和效能感,有悖于学校追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成效的初衷。
另一方面,这种管控体系也削弱了教师对于整个学校管理活动的民主监督,从而使得管理工作成为缺乏监督机制的工作。[7]在这种管控体系下,教师失去了学校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权利,教师成为被管理的对象,失去了参与权和话语权。当教师失去了对学校管理工作的话语权,就很难对学校管理工作展开有效监督。对于普通教师而言,他们考虑得更多的问题,不是对学校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展开监督,而只是寄希望于通过提高班级的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以应对学校管理体系的考核,来保住职业"饭碗"。[8]在管控体系下,教师成了学校组织管理的旁观者、被控制者,而"职代会"、"教代会"等民主参与机构形同虚设。[9]显然,在这种管控体系下,学校作为一个民主的、人性的、关怀的教育机构的特性被逐渐消解了,它不利于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发挥,亦不利于整个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和民主性发展。
二、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变革路径
为了使教师管理工作更加合理化和人性化,我们有必要对当前的科层管理机制进行全方位的变革,鼓励教师成为管理体系的建构主体,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师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重视人文关怀
教师管理制度的设计不能再以科层制管理和技术理性主义为逻辑基础,而应该以扁平化管理和人性的关怀与人格的尊重为逻辑基础。因此,整个的管理制度设计要重视教师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理解和满足教师的合理需要,实现对教师的人性关怀,即是在肯定制度规范的前提下,对制度规范作出人文性的、富含理解精神的解读,从而让制度规范更加符合教师的心理需要和个性需要,让管理制度充满人文色彩和人格尊严;以人为本,把教师真正当作主体的人,从而促进教师对于管理制度的理性认同,增进教师的职业幸福感和成就感,推动教师的专业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只有人性化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才能获得持久的支持和心甘情愿的信守。为此,教师管理制度要秉持对人负责、对人关怀的基本原则,引导人、教化人和规正人。这种以关怀为基础的教师管理制度设计本身就能更好地体现出教师的需要,从而使得教师也更好地认同和理解制度。
教师管理制度设计的关怀精神,还体现为制度设计过程中把教师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品质的人,从尊重人、关心人的个性发展角度出发,在制度设计中揉进个性、情感和人性化因素。总之,以人性关怀为基础的教师管理制度,就是要坚持尊重教师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肯定教师的个性自由和需要,从而促进教师主体性和积极性的提升,以此更好地保障教育的效果。 (二)尊重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权利诉求是民主化和法制化社会的必然要求:教师不仅是责任的主体,同时也是权利的主体,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教师的权利既包括教师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又包括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基本权利,这两个方面的权利都是教师管理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加以审慎考虑的。
一方面,教师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人,首先具有人应具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以及被尊重的权利等基本权利。保障教师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意味着管理制度的设计不得要求教师在极其危险的环境中从事教育工作,从而使得他们的生命权利遭受损害;意味着不得要求教师进行超负荷的工作,从而危害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学校的管理制度也不得侵犯教师的休息权。当然,至为重要的是,教师具有被尊重的权利,学校管理制度的设计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来贬低或者侮辱教师的人格尊严,而必须始终把教师作为一个主体人。通过对教师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教师管理制度将更加贴近教师的生活,也更容易为教师所理解和接受。
另一方面,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也是教师管理制度所应当维护和保障的。教师不仅作为个人存在于社会当中,而且作为特殊的职业工作者一教育者存在于社会当中。作为教育者,教师具有施教权、管理权、惩罚权以及评价权等基本权利:施教权意味着教师具有在遵循教育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教学工作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预;管理权意味着教师有权对班级教学和学生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管理和规范;惩罚权意味着教师可以对扰乱教学行为的学生加以惩罚,当然这种惩罚必须符合教育法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得成为一种歧视性、侮辱性的惩罚或体罚;评价权意味着教师可以对学生的学习表现进行合理的、客观的评价,以促进学生的发展,同时完善自己的教学。通过对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基本权利的肯定和支持,教师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教师的教学需要,成为教师工作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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