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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5)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2-04 11:0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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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规制是风险治理机制的重要措施。技术规制表现为法律规范、政策规定和伦理规则等。风险社会理论指引下的技术规则有以下特点:风险规避的主要路径,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即从技术研究开始规制,以预防技术产生的负面效应或副作用);风险规避的基础范式,是从技〔7〕前引〔49〕,杨春福文。
  〔8〕参见熊文聪:《后现代主义视角下版权正当性及其边界--从个体权利到基于商谈的共识》,《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
  〔9〕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术研发到应用过程的责任制度(包括社会道义责任、科学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风险规避的重要措施,是奉行技术民主原则(包括技术信息适度公开和公众参与、公众决策)。〔0〕法律控制与技术规制的风险观告诉我们,防范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不仅涉及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改造,而且要求构建以规避风险为指引,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同时形成以全面理性(包括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为基本内涵的科技伦理规范。
  四、面对风险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
  面对风险社会,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先天缺陷”日益凸显,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信任风险”,质疑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甚至出现了“专利废除论”、“著作权死亡论”等极端观点。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会走向消亡,但是必须进行法律变革;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继续存在,但是需要相关制度补充。
  知识产权制度应对知识革命作出回应,重点解决网络技术、基因技术带来的诸多问题,避免规则缺失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新的知识形式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挑战。这主要表现为知识产品形式的变化和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扩大。著作权客体经历了传统的印刷作品到现代模拟作品、电子作品再到当代的数字作品与网络作品的不断演进;专利权客体从以往的微生物、动植物品种发展到今天的基因技术;域名作为数字化经营标记,则成为商业标记领域的最新保护对象。问题二:新的知识财产对传统知识产权范围的突破。这既表现在原来权项内容的拓展,如著作权领域出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据库作者权;也表现在新的财产权利的增加,如介乎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间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具有准专利性质的植物新品种权。问题三:新的知识利用方式对传统知识产权规则的改变。新技术不仅带来知识产品利用的新途径,同时也要求法律制定相应的新规则。在网络版权领域,对保密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合理性考量,对网络作品传播者、消费者的责任界定,无一不是法律难题。而在网络商标领域,法律则面临商标权地域性与因特网国际性的冲突、商标分类保护与网上商标权排他效力的矛盾。问题四:新的知识权利观念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动摇。生物技术的出现,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变得模糊,“专利只能授予发明而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理论遭到了质疑。〔2〕“传统资源权”概念的出现,使得人们在关注现有智力成果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传统智力资源的保护。应该指出的是,上述问题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全部内容,但也许可以视为法律再造的重点和难点。
  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重心,在于相关制度的补充和替代。这些制度或是弥补知识产权的制度缺陷,或是植入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或是替代知识产权发挥制度功能,以此形成一个应对风险社会的制度系统。相关补充和替代制度主要有:
  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说法,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所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及符号,未公开的信息,以及_切来自于产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传统〔0〕关于以技术批判理论为基础的技术规制,参见刘铁光:《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知识是现代语境下的概念,以此说明与现代知识相区别的知识类型。“现代知识是一种世界性的知识,建立在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社会经济制度之上,是当今世界占据主流地位的知识类型;而传统知识则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特定的人群为应对特定社会生态环境而发展起来的知识类型,相对于现代知识的普遍性,传统知识则表现出强烈的多样性传统知识的保有和传承使得地球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得以延续,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对象限于最新知识即智力创造成果本身,而不能涵盖传统知识即智力创造源泉,这种保护机制忽视了对文化与知识多样性保护的原则,导致_些国家或地区、一些民族或种族应有权利的丧失。近年来,国际社会十分重视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并对这种制度安排进行了有益的探讨:_是采用现行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现有形式下的保护方式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主的传统知识为保护对象)、专利权(以遗传资源的利用、开发有关的产品和方法为保护对象)、植物品种权(以改进原生状态物种的新植物品种为保护对象)、外观设计权(以传统的手工艺产品为保护对象)、商标权(以含有传统知识的商品或服务所采用的个体或团体标记为保护对象)、地理标记权(以各类天然、传统和工艺品所采用的社区标记为保护对象)、反不正当竞争(以未公开的传统知识为保护对象)。二是采用专门制度保护。一些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强烈建议的方法是建立_种专门制度,即为适应传统知识的本质和特点而创设独立法律制度。关于专门制度的法律属性,即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范畴,国际上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这是-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尽管它的学理基础、规范方法与典型的知识产权制度有较大的差异。也有的认为,这种制度“处于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之外,它实际上归属于国际社会正在讨论的一个更为宽泛的权利系统--传统资源权”;“如果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智力创新的激励,那么传统资源权就是对智力源泉的涵养”。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事关国际协调机制的运作,目前尚存有许多争议,是风险世界的不确定性因素之_。其结果不仅反映一种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同时也昭示未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公共领域保留制度。公共领域是典型的“知识共有物”,即知识产品的非专有领域。公共领域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和1709年的安娜法令。根据规定,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后,原来受保护的知识产品即进入公共领域。后来的美国宪法在著名的知识产权三项政策中专门规定了“公共领域保留”(thepreservationofthepublicdomam),将知识产权限制在一定期间和范围之内。〔7〕公共领域保留的制度设计,无疑是一道界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各自范围的“分水线”。知识产权本质上为私权,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最终目的,它还承担着实现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可以说,知识产权立法的二元宗旨构成公共领域保留制度的现实基础。学者大抵认为,国内法框架下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三个部分:_是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品;二是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知识产品;三是人类共有的知识,包括不受保护的“思想”以及有关科学、数学等理论知识。在国际公约体系中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可以自由复制的表达形式、可以自由使用的科学技术、暗含在市场中可以自由使用的标记和符号、可以自由应用于产品的具有功能性和审美性的设计以及思想和即时性新闻等。但是,我们看到,〔4〕李发耀:《多维视野下的传统知识保护机制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自序部分,第1以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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