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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制抑制了污染排放吗?(4)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2-10 10:1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包群,邵敏,杨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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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到了关键的影响作用。λ估计系数为-1.745,意味着与执法力度偏弱的省份相比,严格进行违法惩罚的处理组其排污相对下降幅度约为175%,支持了环境管制实际执法力度的重要性。有趣的是,我们发现如果执法不严的话,即使当地通过了环境立法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管制效果,甚至出现负效应。注意到r1度量了那些执法偏弱的省份通过立法后的污染变化。在加入了控制变量后r1反而显著为正,意味着与未通过立法的参照组相比,通过了立法的处理组省份污染排放实际上升。这一结果说明了单纯立法文本的实际作用有限,甚至当重污染企业一旦观察到当地通过了环境管制立法,在执法不严的情形下企业很可能扩张其污染密集型产品的产量,即采取提前污染的做法来应对通过立法这一政策信号。其结果反而导致了通过立法后这些处理组省份污染排放的上升。

  (三)其他污染度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

  我们也尝试采用其他污染度量指标:一是污染排放水平的对数值(lnP');二是人均污染排放水平(lnP″),以消除地区人口规模因素的影响。估计结果再次支持了执法力度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发现环境执法的确对于地方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起到关键的作用。在那些环境执法严厉的省份,立法通过后能够取得显著的环境改善效果,其单位污染排放强度、污染绝对排放规模以及人均排污量都会出现显著的相对下降,而且这一效果即使是在立法通过后二年仍然存在。相反,如果环境立法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话,即使是通过了立法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意味着对于环境监管而言立法与执法缺一不可,必须双管齐下才能达到监管目的。

  六、结论

  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各省份的84件地方环境立法为案例,本文采用倍差法思路对环保立法监管效果进行了实际评估,得到主要结论如下:

  首先,我们发现几乎没有证据支持地方环保立法能够有效地改善当地环境质量。虽然通过立法的处理组省份在立法后的单位GDP排污强度的确出现了下降,然而却难以将这一变化归因为立法的作用,原因在于未通过立法的参照组出现了类似的趋势。我们采用倾向评分匹配方法重新选择了参照组,同样没有找到环保立法对抑制污染的作用。这一结果很稳健,即使我们考虑了不同污染物形式、立法监管的滞后效果等不同情形仍然成立。有趣的是,我们也发现,在那些当地污染排放相对严重的省份,地方环保立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环境质量。

  与上述结论形成对比的是,本文研究揭示了地方环保执法力度的关键作用。我们区分了不同执法力度的样本省份后,发现在那些执法力度严格的省份,当地通过环境立法显著地抑制了污染排放,无论是污染排放总量还是单位排放强度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这一结果的重要启示是,试图通过环境立法对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管时,仅有单纯的立法文本是不够的,还需要环保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中能够严格地保证法治效果。

  本文研究结果为评估中国地方环境监管效果提供了难得的经验证据。环境管制对环境保护与抑制污染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一个难题是如何客观评价政府政策与立法监管的实际效果。本文以地方环境立法为分析对象,得以客观地评估立法监管效果,也为类似的政策评估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启示。我们尤其强调环境执法力度的重要性。如果仅是通过了文本意义上的立法,却没有辅助以严格行政执法,通常难以取得立法的预期效果。一个有效运行的法治社会不仅依赖于法律文本的健全与完善,同时也需要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与执法必严的双管齐下。因此,建设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一方面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而且也需要提高执法部门的行政能力、规范执法程序,以切实达到法治目的。

  参考文献:

  1、包群、彭水军,《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基于面板数据的联立方程估计》,《世界经济》

  2、许和连、邓玉萍,《外商直接投资导致了中国的环境污染吗?》,《管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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