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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问题与促进政策分析(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1-09 10:2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和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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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校层面。第一,缺乏现代学校制度理念,合作发展机制不健全,整合资源能力不够;第二,品牌创建意识不够,专业水平和技术技能积累不足,难以引领行业发展;第三,技术服务能力较弱,难以吸引企业参与;第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不足,未能确立被校企双方共同尊重的教育规范和标准,难以适应产业需求;第五,学生实习监管不到位,难以保证实习质量。
  学生层面。第一,学生的顶岗实习和实训内容、要求与企业的用人标准,与工作岗位要求不太相符;第二,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内容、场地安全、工作时间等未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学生责任心、吃苦耐劳等品质的培养尚未有清晰的标准。
  二、国家层面制定职教校企合作政策的可行性
  研究、探讨校企合作促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项重要的攻坚任务,需要深挖现存的问题,运用理论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并将其放在国家宏观层面来思考解决的思路和办法。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是职业学校,主要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教育部或者任何单一部门都无法有效地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因此,需要国家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进行顶层设计。
  国家高度重视,具备宏观性框架。我国的《教育法》、《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依靠教育以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对于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条款大多是宏观性规定,为加快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提供了宏观性法律框架。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是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基本做法,而且符合我国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为加快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提供了宏观性思想框架。
  地方先行先试,提供了地方经验。许多地方对校企合作的认识水平不断提升,认识到人才培养合作项目的收益与产品研发等合作项目的收益相比,回报较低而投入较大。调查显示企业所能为职业学校提供的资源中,提供实训设备、为学校提供资金等被排在末位⑴,因而,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需要政府优惠、补偿政策的引导。2009年,《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为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职责,预防学生在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宁波地区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校企合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完善我国地方校企合作法规的重要标志。
  已有系列政策,制定条例有基础。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校企合作促进政策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在国家政策层面首次肯定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的育人模式的是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2006年颁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4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2006]1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107号文),2007年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42号文)以及2010年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等,不仅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理念深入人心,而且促进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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