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学思考(3)
1.关于恐怖主义的定性
前面我们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定义,那么关于恐怖主义的定性方向应该颇为明确。而恐怖主义又需要和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区别开来。在《上海公约》中,恐怖主义的定性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从“定义为犯罪的行为”“应追求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的字眼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犯罪是相同的理解。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极端主义包括极端宗教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等,分裂主义是指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包括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国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并且是依据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而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也可以理解为极端主义犯罪、分裂主义犯罪。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恐怖主义的深层次原因。《反恐怖主义法》中所称的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在这里恐怖主义就包含了恐怖主义犯罪,甚至还包含了思想和言论,当然这对于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是有必要的。但是这定义过于宽泛,打击面太广,容易给执法人员留下大量的可裁量权空间,而从上文中的三个特征就能较好的把握恐怖主义了。
2.关于恐怖主义与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恐怖主义法作为下位法,自然要遵守并且将其转化实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全面细致,很多部分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总则部分也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这部法律还是以严厉打击恐怖主义为主。从法规来看,还有一些内容值得推敲。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极端宗教主义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一部分,法律不惩罚人的思想。但法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要被收缴的,这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相违背,而且无疑将信徒置于国家的对立面,加深民族矛盾,同时也不适合规定在反恐怖主义法这部厉法当中。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哪些行为非为极端主义、恐怖主义,这些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让我们不得不怀疑执法机关是否会以反恐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另外从法律责任一章中可以看出该法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面过于宽泛,很多内容已经超出了恐怖主义的范围。正如台湾学者所指出,“恐怖主义犯罪从一种政治诉求转变为国际安全威胁之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制裁的对象;然而反恐战争却忽略造成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本原因所在,甚至更造成侵害基本人权的事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保障人权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意义。因此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重心应从全面撒网转向重点预防和惩治,实现反恐和保障人权并举。
四、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法完善
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的制定和出台,我国形成了专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和刑法典专门条款相结合的模式。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许多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而同时期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也使得整个反恐体系更加完善。但细细看来刑法修正案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还是有和反恐怖主义法所不相衔接的部分。这主要有以下表现:首先,一个罪名的定义,是此类犯罪特征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准确认识和运用法条的重要途径。?既然反恐怖主义法已经为恐怖主义下了定义,而从定义来看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不是一个概念,那么修正案中就需要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解释或者引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另外,恐怖主义犯罪应单独作为类罪名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目前关于恐怖主义的犯罪规定较为分散,不利于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视。将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形态的罪名罗列在该类罪名之下能使得整个恐怖主义犯罪体系更为充实,便于区分一般刑事犯罪,也更利于实践中的司法操作。其次,增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反恐怖主义法安全防范一章中规定了大量网络安全防范和信息系统维护的内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重点是在事先预防恐怖主义的传播。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组织隐秘、手段复杂多样、目标广泛不确定等特征加大了我们反恐的难度。而当前有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散见于刑法的部分条款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通过刑法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初衷。最后,增加恐怖主义犯罪特别情形的减免处罚内容。恐怖组织成员数量多、隐秘性强、忠诚度高、发展迅速,公安机关往往难以将他们一网打尽,对某些疑似恐怖分子,缺乏证据便无法给其定罪处罚。我国没有类似美国“辩诉交易”的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可以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特别的减免情形,例如供认同伙、提供犯罪证据等,加快恐怖组织的分化瓦解,减少恐怖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另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恐怖活动犯罪证人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有保护主体、保护程序等更具体完善的规定,以免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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