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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庭审(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2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黄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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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
  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是行政案件庭审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1)对于行政作为案件,首先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后由原告陈述请求及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
  (2)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备合法性。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有合法性。③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④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⑤是否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
  (3)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的效力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进行小型的辩论。
  (4)对证据证明的内容明确、充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可以一证一质一认,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不充分,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的,可以多证多质一认。在诉讼中,法官应明确阐述确认的证据证明了什么事实,并进行充分的说理。既要立论——说明确认什么,为什么予以确认的道理;又要驳论——说明不确认什么,为什么不予确认的道理。通过充分的说理,清晰、详尽地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思维过程。同时还应加大当庭认证的力度,除了证据疑难、复杂,必须休庭评议的外,都应当当庭认证。这样既强化了庭审功能,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又体现了公正与效率。
  (5)合议庭应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在质证的小辩论和认证确认的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的焦点,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充分地进行综合辩论。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应当归纳出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内容和有争议的内容,同时提出应当在辩论中辩明而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及的内容,引导各方当事人在下一轮辩论中补充发表意见,如比循环至无新的意见发表为止。
  (6)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具有合法性的,合议庭可以进行一定的协调工作。这里的协调并不违反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调解是以处分权为前提,而协调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处分自己的职权或权利。协调是通过合议庭的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被告主动改变其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地救济或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行政争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评议与宣判环节
  评述与宣判环节是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高潮。高质量的评述和宣判,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评述应阐明以下内容:
  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据,要注意避免与认证说理的过多重复而造成庭审时间的拖延、效率的降低。
  各方当事人在辩论中争议的内容的评析,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及理由,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及理由。要总结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引导各方当事人充分衡量争议所依据的事实,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规定,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基础阐述理由。
  详尽地阐明裁判结论赖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评述应当规范、全面、详尽,向各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四、庭后工作环节
  庭后工作环节是庭审的向后的必要延伸,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维护裁判的权威性,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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