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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管辖权异议(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4 10:2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马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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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辖权异议的完善
  有句谚语说的好“无救济则无权力”,管辖制度如果不设置有效的救济制度,整个管辖规则制度将丧失约束性和规范性,引发管辖混乱现象,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管辖权的适用就显的相当的不一致,因此完善重视管辖权异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简化救济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个大的方面,即提出异议,上诉以及再审等,但是这样的程序从表面上来看似乎的可行的,是为了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审级的权利,但是这种设计却在实际过分强调了一种与实体无关的程序的繁杂,诚然,程序的正当性很重要,但是在保证正当性的基础上注重适度性更加重要。②全面建立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惩戒制度。诚如上文所提到的,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滥用诉讼权利,不仅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还造成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此,我国可以仿照法国规定诉讼费用缴纳机制、罚款责任机制和赔偿损失责任机制。因为管辖权异议而提出的上诉,上诉的费用由败诉方来承担,并且如果败诉方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那么除了由他承担败诉的费用以外,还可以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③扩宽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增加移送管辖异议。也就是说,无论是对同一级别的法院之间还是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案件的移送,当事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这是因为,虽然只是案件的移送,但是相关的法院却因此有了管辖权,直接会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无论与法还是与理也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提出异议,或者向受移送的受案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福华.《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诉讼法学会,2001年年会论文.
  [2]刘怡君.《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析》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11年2月第29卷第1期。
  [3]高博.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思考[N]广西大学学报,2008(8)
  [4]陆峰.《关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性思考》,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5]田元元.《论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辽宁大学学位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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