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居民点工程所面临问题的法律解析
摘 要:农村居民工程又称小康农宅建设,以修筑定点标准农村居民住宅为目标,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是实现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新农村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转造成了农民融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农村建设功能的发挥。本文对农村居民点工程相关问题进行法学分析,以期能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新农村居民点工程;生存权;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村居民点工程概述
(一)农村居民点
根据农村居民点的规模和功能,可以将我国农村居民点划分为自然村、基层村(村民小组)、行政村和中心村。目前规模小、布局分散的自然村、基层村是农村居民点存在的主要形式。
(二)我国有关农村居民点工程政策方面的规定
2005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也就是说今后城镇建设用地扩大的主要用途是从农村居民点用地置换而来。置换的立足点是对农村居民点进行合理调整,通过拆村并点、旧村改造实现退宅还耕、退建还耕,将农村居民点整理中缩减的建设用地面积置换到城镇周围。
(三)农村居民点工程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
当然,实施居民点工程并不是说农村原先没有居民点,而是国家为了改进农村基础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扶持农村贫困人口,缩小城乡差别,加速农村向城镇化转变的进程,对新农村建设有很大的促进意义。
二、农村居民点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法律解析
(一)对于超标准使用宅基地的应坚持有偿使用
我国在农村宅基地使用上采取的是无偿性质,但该规定在实践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一户数宅,宅基地超标等。这一方面会对那些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农户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会刺激他们想法多占宅基地。笔者认为,对于超占宅基地的农户收取一定费用,并不是加重农民的负担而是为了体现在土地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的分配公平与合理,防止宅基地的滥用。对于超标准的房屋应当予以拆除,不能拆除或者拆除成本较大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逐年收缴相关费用。
(二)政府应当保障贫困地区居民工程的修筑
1、法理依据
我国《宪法》第24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和发展权应当是首要的人权。即向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我国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2、村民享有的权利
从生存权角度出发,农民基于居住生存权可以向政府要求以下权利:
第一,要求获得修筑居民点工程的物质条件。即在农户无力修建居住设施时,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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