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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完善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7-03-10 10:1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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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侦查讯问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它是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中一项由公权主导的侦查措施。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对规范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侦查讯问的人性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侦查讯问;制度;完善
  侦查讯问制度是一项规定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制度,其研究对象是侦查讯问活动。侦查讯问要遵循《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鉴于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着大量问题,对其加以改革完善实乃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要之举。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应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重视自身国情的统一,同时追踪国外相关制度的最新进展,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理性并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讯问制度。具体构想包括:
  一、建立侦查、羁押的分管制度
  在我国侦查讯问中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侦查人员能够长时间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出于我国侦查讯问是非公开进行的,因此,在此控制期间,侦查人员不仅能够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且,在讯问过程中也很容易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如果借鉴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建立侦查、羁押分管制度,在严格羁押管理人员对被羁押人负有权利保障义务的条件下,羁押管理人员也能够对侦查人员形成一定的制约。为此,应当明确:明确侦查人员在逮捕,拘留后的责任;明确羁押人员对被羁押人的保障责任;同时,建立审前审后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检查制度。
  二、确定律师在场权规则
  获得律师帮助是国际公认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在此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一方面,在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因而能够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提供自己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诉讼程序问题的看法,促使诉讼活动的合法化。另一方面,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贫乏而处于事实上的被支配地位,讯问时律师在场则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利用其法律知识上的优越性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伎俩,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真正建立在明智选择的基础上。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发现侦查违法的途径和有效的制裁机制。要加强检察监督有以下几个途径:第一,赋子检察机关随时亲临讯问现场的权力。第二,对于必须夜间讯问的案件,侦查机关必须在讯问前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权派员在场临场监督。第三,对于夜间讯问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他们所聘请的律师要求检察机关临场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四、逐步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早己实行。英国从1994年开始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必须同时录制两盘录音(要求用双卡录音机同时录制,不许拷贝)。在采取了这种方法以后,警察获取的供词在法庭上被采信的概率大大提高。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活动,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权利的保护。讯问中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目前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毒品案件等重大、疑难案件。
  五、确立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制度
  (一)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各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普遍规定,采取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与自白任意法则相联,凡是通过违法或者不恰当的方式获得的并非出于被刑事追究者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保障的不仅是口供的真实性,更主要的是口供的自愿性。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规定,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视。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严禁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二)完善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刑法也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未确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且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仅在理论上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法律应废止如实供述的义务,逐步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有罪的规则。
  (三)完善权利告知程序义务。为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前先履行权利告知义务。权利告知义务应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告知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他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徐关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3]吴宏耀.侦查讯问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05).
  [4]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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