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策略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质押担保的内涵,揭示第三方物流在质押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功用及质押担保制度的特点,然后从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角度揭示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若干风险因子,最后提出强化质物风险监控、严格操作流程控制、增强道德风险规避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风险管控的可行策略。
关键词:质押担保第三方物流风险管理
质押担保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对债务人或其所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权进行转移,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基于担保法的法律行为。在质押担保业务中,动产或权利的供给方称之为出质人,其债权人被称为质权人,质押标的物则被称为质物。质押担保业务通常发生在出质人企业急需资金,同时缺乏充裕的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来为其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出质人企业可将其所拥有的仓单、应收账款等动产或权利质押给银行;银行则通过客观评估该质押标的物的价值,为企业提供其所需的质押贷款。通过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质押担保业务,有助于降低出质人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物品质及其价值的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提高质押担保融资业务的运作稳健性。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制度通常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围绕被列为质押标的物的任何交易都将被加以限制,以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伸张;二是质押业务管理当局应当为质权人提供简明、高效、低成本的司法及仲裁体系,以解决质押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商业纠纷;三是质押业务制度设计应当确保特定质权人利用制度漏洞,通过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不当获利;四是将设定、维持并实施动产质押权的成本支付控制在合理水平;五是动产质押权的设定、变更及灭失等关键事项应被有效公示,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物流质押担保业务的开展有助于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实施质押担保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需理清其风险诱因并给出相应的风险管控对策。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保管质物的过程中,对妥善保管质物富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押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物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现行法律约束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安全保管负有重要连带责任。
其二,质物的理化性能评估增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质物的仓储方式受制于质物的理化性能指标,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储成本直接取决于质物的仓储条件。若物流企业不能有效监管质物,则质物价格波动将增加质权人和担保人的风险(马中华等,2011)。第三方物流企业可通过增加技术人力资本投资的方式来降低此类风险,但此项措施亦伴生着人力资本投资成本的负担。
其三,对质物的价值甄别能力不足放大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若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因此,质物价值的甄别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涉及的动产质物的品种繁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缺乏对其品质及市场价值的有效甄别。若质权人在补货及提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将导致质物价值偏离质押合同规定的价值,第三方物流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质物价值损耗风险。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风险
其一,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因内部操作流程监管不善而引致的风险将威胁出质人及质权人的正当权益。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押合同的工作衔接存在问题。质押贷款的供给方与质物的监管方之间围绕质物相关信息的传递存在信息失真和信息过载等问题,使得质权人由于难以获取质物品质及价值评估的真实信息而诱发质押贷款决策失误。
其三,出质人资信评估程序不规范为质押贷款的风险暴露埋下隐患。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格审查存在漏洞,对质押标的物的品质及其价值审核的过程易受到经办人的人为因素影响,从而降低资信评估的公允性。现行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计量方法多依赖历史经验数据,缺乏对出质人远期经营收益的可信预期能力。对动产质押品而言,质物价值易受市场因素影响,评估价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在质物交易市场有效假设条件下,质押担保业务风险与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相关度不高;故而金融机构以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作为确定授信额度的传统做法并不符合动产质押担保业务特点。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有着在质押业务中利用其职权欺诈质权人、出质人或本企业监管部门以谋求其私人利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是撮合质权人和出质人合作的中间人,掌握着当事人信用信息及质物信息。质押业务经办人可能为增加业务量而诱导出质人提供虚假信息来欺诈质权人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亦可联合质权人对质物做出错误价值评估以侵占出质人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
其二,出质人道德风险将放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在获质权人的资金后,出质人受经营能力有限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的约束有可能陷入经营失败的危境。质权人可依据《担保法》所赋权利,通过拍卖或变卖质物的方式获得质押业务补偿对价,并用于清偿出质人的债务。在质押贷款的清偿业务中,质权人具有获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优先清偿权,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开展质押业务的先期资产投入及质押业务收入都将受到出质人因此受到影响。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或处于保管期内的正常或非正常损耗,所导致的质物价值明显低于质押款时,出质人有较强动机携款潜逃,从而将质押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质权人。
其三,出质人信用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未能制定符合其偿债能力的融资计划,此举将导致出质人因债务期限错配而缺乏有效的当期偿债能力。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实施策略探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监控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与质权人展开合作,投入必要的人力、技术与资金优化在质物选择能力。鉴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质物质量控制及质物仓储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负担质物筛选的首要责任,并应及时、准确地将质物的质押风险告知质权人,以便于控制质权人运营风险。质权人可建立具有相对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质物遴选模型,依据是否适合质押的性质将质物划分等级,并赋予不同等级的质物以差异化质押折价率。较为适合质押贷款的质物通常具有质物品质相对稳定、质物交易市场相对活跃、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有限等特点。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本着谨慎原则客观评估质物的质押价值。2004年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充了银行质押和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并规范了质物价格评估标准。依据新巴塞尔协议精神,质权人应确立质物筛选的安全谨慎性原则,确保质押贷款业务中的质物选择及价值评估符合"保障质权人安全"的原则。在确定质押率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将一定期间内的质物历史价格和质物成本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并在计价过程中考虑到出质人资信能力评估水平。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对在储存期间的质物价值波动风险作出动态监控。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制定质物价格的风险控制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将质押贷款金额钉住质物现货市场价格。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与质权人保持及时联络的前提下,通过对质物的现货市场价格的实时动态监控的方式,实现对质物风险的及时有效控制。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控制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强化对质物的权属确认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就质物所有权及质物属性等相关问题,强化与质权人及出质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出质人在掌控质物真实信息方面具有相对信息优势,而质物真实信息直接影响质权人的贷款资金安全性。固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要求出质人提供关于质物所有权的全套材料,据此识别质物属性的真实信息,并据此评估质物的市场价值。在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质权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稽核出质人企业的内部业务台帐,以确认质物属性及其价值的真实信息。
其二,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与质权人、出质人三方会合商议并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并对合同及相关附件展开风险及可行性审查(隋如彬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验证质物权属并开具质物担保接收通知书。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质量技术人员来查验质物属性及其所有权相关单证,亦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验。在确认质物权属符合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后,第三方物流企业方可开具质物接收通知书。若质物质检结果不符合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出质人可要求权威第三方质检机构做复查,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拒收复查不合格的质物。
其四,强化质押贷款的贷后质物担保管理。基于质物品质稳定性和质押安全性考虑,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在合同中严格限制质物流转,拒绝出质人、质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对处于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的提货或补货要求。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规避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完善出质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企业情治系统,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展开调查并建立出质人信用档案。在设计出质人信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若干要素,将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商誉等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指标都纳入到信用评估体系中。在对出质人做信用评估时,质权人应当重视评估过程的动态性,在对客户企业资信水平做系统性评估的过程中,质权人还应重视及时根据出质人经营风险因子变动情况和质物品质及其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对出质人信用的评估值,避免因出质人资信水平和质物价值变更给质权人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联系质权人共同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在质权人的协助下,根据质物属性、出质人的资信水平及其业务经营现状来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闫英等,2011)。鉴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随着其业务运营失败概率的增大而同步增大。故此质权人应当采取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及其授信额度的动态监管措施,根据出质人的重大业务事项对其信用水平评估及其授信额度做动态调整,实现对质押业务风险的动态控制(杨继瑞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其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的生成源自经办人在处理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其职位所赋予该员工的信息单向透明优势。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通过规范质押业务合同及相关单据操作流程的方式,确保质押业务办理流程及内容的公开透明化,降低内部人操纵所诱发的员工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马中华,朱道立.物流企业在存货质押融资中的决策问题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11,26(3)
2.隋如彬,肖晓旭.物流企业存货质押业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2011,10(31)
3.闫英,叶怀珍,陈思,甘蜜.第三方物流企业存货质押融资服务定价模型[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1,33(10)
4.杨继瑞,杨蓉,孟宪芮.动产质押融资模式的若干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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