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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及实施“营改增”的若干建议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28 10: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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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运输工具进项税额抵扣的另一个问题是运输工具的租赁费等相关费用能否纳入抵扣范围。以货物长途运输为主营业务的物流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型或者商品销售型企业不同,其主要劳动手段是运输工具,主要劳动对象是被运送或取回的货物;获取劳动手段的方式有两种:购置或者租赁,但是在试点方案中购置运输工具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而为租赁运输工具支付的租赁费未被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就中国现实状况而言,要完成货物的运输过程不仅要为其使用的运输工具购买各项保险,而且要支付过路过桥费。以货物长途运输为主营业务的物流企业经营成本中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占有较大的比重,这些成本项目无论如何也难以纳入企业增值额的范围。所以建议:将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保证企业税负不增加或略降,促进中国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的政策衔接和落实问题

  目前中国的物流企业存在着自营与挂靠、试点与非试点、自开票与代开票、入住基地与非入住基地等多种不同情况。在营业税制下,中央和地方税务部门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政策扶持。如果能够针对不同的情况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对于物流企业以往享有的扶持政策予以合理的处理,对保证中国物流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物流经营者入驻基地的主要动力来源是政策的扶持。地方政府对入驻基地经营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通过基地这个平台对经营者实施奖励。即主要是按物流经营者所缴营业税之额度,按比率划拨给基地,由基地奖给经营者。"营改增"后,增值税受国税控制,虽然国税所征税额,地方还可以分成20%,但是否可按现在纳入地税口子的营业税来调节还未可知。如果失去了扶持政策,企业就不会再有入驻基地的动力了。纳税是企业经营支出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利润以及投资回报有着重要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频繁变动又失去应有过渡期的话,必然会增加投资风险。例如投资人在2010年以入住基地方式投资设立物流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中,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可以获得纳税总额的40%的税收返还;如果由此而形成的投资回报率为8%,投资回收期限为12.5年,当该项目的启动到运行还不足两年时,国家的税收法规和地方扶持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回报率降至5%,投资回收期延长到20年,由此给投资人造成的伤害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带来消极的影响。

  自开票纳税企业按照所开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如果对其承接的货物组织企业以外其他运力共同参与的,可按对方提供的发票自主做账抵充其营业额按差额纳税。"营改增"后这一政策是否能连续执行对企业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某货运公司2012年的物流运输收入共计15441万元,取得可抵扣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5960万元,全年应缴纳营业税(15441-5960)*3%=284.43万元,如果"营改增"取消了这一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当年可以用于计算准予进项税额的成本与资产支出的合计数是营业收入的48%,那么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453.27万元[15441/(1+11%)*11%-15441*48%/(1+17%)*17%],比实施营业税制多纳税168.84万元,增长率为59.36%。自开票纳税人,一般是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物流企业,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承运的主要是大宗的、合同化的、交易比较规范的运输业务,如果使他们在失去扶持政策的同时又增加了税负,它们就不会再有扩大经营业务的动力。

  代开票纳税人是没有自主开票权的企业,向货主结算运费时必须到财税或税务师事务所代开票,并按票面价值缴纳税款。就其经营性质而言,代开票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提供现代物流辅助服务企业,如货运代理、仓储管理、货物配载、装卸搬运等。按试点方案这类企业归口于征收6%增值税的范畴,与征收5%营业税的差异不大。另一类是直接参与运输的物流企业,而这类企业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自有车辆不多甚至没有车辆,多数是以其掌控的货源为基础,组织社会运力完成运输任务。因其雇用的一般是个体户车辆较难取得发票,就是有发票也会因其没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而无法抵扣其营业收入,税负往往由代开票企业全额承担。这类企业在"营改增"以后,基本税率由5%上升到11%,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其自有车辆或组织的其他车辆成本支出又无法纳入其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核算体系,燃油、修理及材料费、轮胎成本的进项税额抵扣与其纳税无关,因此就要承担较重的税负压力。据了解,中国目前自开票纳税企业数量要占到物流企业总数的90%以上,实施"营改增"后对这些小、散、乱的运输企业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扶持,这些企业就可能被排挤出物流市场。所以建议:对那些通过兼并联合能够组建公司的,要顺势完善财务核算体系,尽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建立相应的退税机制。对那些暂时还难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要鼓励他们建立物流车辆挂靠机制,允许小、散物流企业的车辆转户挂靠到某一服务机构,统一对外承接业务与结算运费;同时以被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办理挂靠车辆燃油、修理及材料费、轮胎成本的退税事务。

  【参考文献】

  [1]陈少克,陆跃祥.我国物流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1(6):104.

  [2]郑焕坚,吴佳,沈逸云.11月1日广东正式"营改增"[N].南方都市报,2012-08-17(A12).

  [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EB/OL].http://www.chinawuliu.com.cn/lhhkx/201203/07/

  179344.shtml/2012-03-07.

  [4]任刚.物流税制改革的思考[J].中国储运,201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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