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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视野下的欠条定性探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07 14: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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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今社会,由欠条展开的财产犯罪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分析,一是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着手,二是从欠条是否为财产犯罪对象的法律评价出发。欠条不具有经济交换价值,不是财产犯罪中的财物;但欠条能否作为财产性利益,需要以是否发挥了财产价值及其发挥价值的大小为标准,进行具体评价。

  【关键词】欠条;保护法益;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对象;刑法

  一、案情引入

  2005年2月1日,安某潜入李某家中行窃,未发现现金,仅拿走欠条一张,上面写有"今借到李某15万元用于做生意,2005年2月10日前偿还"。安某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借款人王某,许诺如果王某支付3万元,则安某将借条交给王某。王某再三考虑,将3万元交安某并将借条拿回。事后案发。

  二、问题焦点

  关于如何将安某的行为定性,成了本案的关键,近年来也有许多关于其的讨论。孟金良认为[1],由于借条本身的相对性,安某只能对李某的债权利益构成一种危险性,欠条的灭失并不能当然阻碍李某债权的行使,欠条不能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故安某仅构成盗窃罪未遂。张红昌认为[2],欠条虽然有相对性,但不排除作为第三人的安某获得其利益的可能性,对欠条可以成为财产性利益评价,安某构成盗窃罪。那么,欠条是否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成为本案的关键。下面对其能否成为财产性犯罪对象进行讨论。

  三、分析

  (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目前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存在较多说法。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存在着所有说、占有说和混合说三种。但是三者统一的是,财产犯罪保护的是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两个方面的内容[3]。也就是说,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二)对于欠条的法律评价

  1.欠条能否为财产犯罪的财物

  欠条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凭证,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无疑具有财产价值。但是,这种价值仅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且其价值仅体现在双方的主观层面,是一种作为诉讼上证据的价值,并不具有经济上的交换价值,故而也就并不具备刑法中财物价值之要求,不能认定其作为财产罪中的财物。

  值得一提的是,有价证券等票据也代表债权,且不具有经济上的交换价值,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评价为财物。笔者认为,票据的无因性导致社会大部分人在拿到票据后,都足以相信占有人即是所有人;而欠条由于其代表的债务关系的特定性,当占有人和债权人(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债务人在绝大多数情况是可以察觉出来的,并有足够的意识来抵抗此时欠条持有人的债权请求。所以从危险程度上来说,两者是存在很大差别的。故而,以有价证券为类,不能来评价欠条也是财物。

  2.欠条能否为财产犯罪的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的增加与消极财产(财产义务)的减少[4]。下面对欠条能否作为财产性利益进行评价。首先,应当认识到欠条作为一种证明,其本身是不能作为财产权本身的。但是,当它灭失后,极有可能使得债权人因为举证不能,而丧失了财产利益。

  因此基于这种可能性,对于欠条作为财产性利益的评价,要根据其是否发挥了财产价值及其发挥价值的大小,具体情况具体评价。(1)欠条以一张纸的身份出现,其体现的仅是纸本身的价值。如以废纸变卖,此时,其实体现的是一种财物性质,不作评价。但也同样可以使用这条规则,即欠条发挥了财产价值,但是价值太小,不予认定。(2)对欠条的非法占有是基于其可能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但最终未能如愿。此时,欠条没有发挥附着在其之上的财产价值,更无从谈论其价值大小,故不能评价为财产性利益。(3)对欠条的非法占有是基于其可能获得的财产,且最终通过寻找到债务人,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将欠条变卖获得利益。此时,欠条发挥了其财产价值,并且价值较大,欠条可以仍定为财产性利益。

  当然,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也是一个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已普遍承认过可以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财产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5]。在欠条作为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欠条是财产犯罪的对象。

  四、结论

  第一,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说。安某在拿走李某欠条的那一刻开始(以下简称"第一段时间"),虽然对欠条进行了占有,但只是侵害了一种李某对于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未全然侵害安某对其财物的支配关系。当他找到了债务人王某,从双方交换借条和3万元现金时(以下简称"第二段时间"),获得了财产,侵害了安某对其财物的支配关系。

  第二,从欠条的法律性质来说。在第一段时间,欠条尚未发挥其财产价值,不能作为财产性利益存在。第二段时间,欠条已经发挥了其财产价值,且价值较大,可以作为财产性利益存在。

  综上,第一段时间只能认定盗窃罪的未遂,而第二段时间的行为才是本案定罪的关键。从法理上来说,侵害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法条上来说,安某为自然人,主体构成要件符合。安某有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符合。第二段时间欠条为财产性利益,客体要件符合。安某实施偷窃及获利的行为,客观要件符合。没有阻却事由。安某的盗窃罪既遂。

  参考文献:

  [1]姜金良.财产性利益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09.

  [2]张红昌.欠条的刑法评价[J].海南大学学报,2013.

  [3]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黎宏.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J].人民检察,2008.

  [5]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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