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淫秽内容的长效机制探讨(2)
由于互联网终端多样化开发及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网络媒体作为社会性自媒体的运用进入一个新阶段。与传统媒体“机构中心——强控制”模式截然相反,新媒体以“用户中心—内容自生——弱把关”为运行模式,这是技术赋权网民的产物。无限性链接、瞬时复制与粘贴、海量收纳储存、临时屏蔽、一对多的加密扩散、网页或网站设立的零成本等技术手段,恰恰为淫秽色情信息的非法生产与传播提供了最便利条件。对淫秽内容一键复制与保存的便捷性使得查处之后的“卷土重来”易如反掌,每次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都要清除掉数以百万计的淫秽色情信息,关闭网站数千家。如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开展的专项行动关闭涉黄网站6万多个,删除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近200万条,⑤但短时间就出现惊人反弹。2011年9月再次进行的治理行动又封堵淫秽色情网站51.6万余个,清理网上淫秽色情信息180余万条。⑥除此之外,网站临时主动屏蔽或断开链接传输造成净化假相,微信、QQ群传播渠道使违法犯罪活动更加隐蔽,境内版主利用境外网站或境外服务器,网站频繁地变换网址更加便捷,“一对多”传播与分享路径的几何级数爆增方式,互联网终端技术高度智能化与终端使用形式的多样研发,设置两种不同内容的网站页面逃避监管等等,诸多技术因素都加大了查处清理的难度与成本。
二、建立治理网络淫秽内容的长效机制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投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毒瘤”,要想在更适宜于其滋长的网络环境里根除,北大核心期刊任务更为艰巨。我国法律在打击惩治网络淫秽色情内容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周全的法制体系,如《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而《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则分别对制作、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予以规定,并就制作、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构成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惩治问题作出明确说明。要使体系严密的“法制”产生应有的功效,化为“法治”力量,应该逐步建立起适应复杂的网络环境与技术手段的长效治理机制。
1.设定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通过搜索平台,无限量互联网终端用户可以对网络空间的某一个网址同时进行请求,获取需要的网页。同时,某一网络终端用户也可以同时获取包含搜索关键词所指向的类信息的所有网页,这是一个瞬间即可完成的过程。因为这一服务功能存在,淫秽色情网站才能够以隐蔽方式运作,不需要作任何公开的宣传就可以获取大量用户。淫秽色情网页或网站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网民访问的最便捷渠道就是通过搜索引擎的推介。在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传播扩散中,搜索服务提供商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人,应当区分故意、过失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追究以责任人的故意违法为前置条件。“故意”责任的认定应有合理标准:搜索服务提供商接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未真正断开链接,或仅是暂时屏蔽与断开链接;接到网民举报后,搜索服务提供商未立即采取断开链接的措施;未审查网站内容,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排位服务;对具有明显淫秽色情内容识别特征的关键词,未采取过滤及屏蔽措施。所谓淫秽色情内容的明显识别特征,是指作品题名中就含有可以识别的特定词汇,如“淫妇”“艳遇”“艳色”“艳情”“艳史”“色诱”“偷情”“风流”“熟女”“淫欲”“欲魔”“绝色”“娇妻”“春宫”“风月”“情迷”“贪色”“权色”等。在历次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内容的专项行动中被查禁的数千部网络小说,有相当一部分“作品”的题目都包含这类词汇。只有个别的搜索引擎对上面所列的大多数词汇都采取了屏蔽措施。搜索服务提供商的主动过滤责任不限于文字作品,也包括有明显识别特征的图片、视频。认定犯罪也应在量的认定上确定一个实际链接成功的网站或网页数目;因为故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承担人不仅是直接的责任人,还应包括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法人代表,这符合利益与责任对等原则。
行政责任则以责任人的过失违法为追究依据。“过失”责任强调在上述故意责任的情形之外,责任方因为疏于对淫秽色情内容主动及时清除而应承担的责任。如被搜索的关键词不具有淫秽色情信息的明显识别特征,搜索服务提供商对该类文字、图片、视频未采取过滤措施。或者某网站的链接点击率明显存在异常情况,未采取审读把关。行政责任包括对直接责任人行政拘留、苛重的罚款、吊销某类服务许可证等。
2.以有力度的奖励措施激活“群防群治”信念
鉴于网络传播参与者的分散性、内容信息的海量性、技术手段的隐蔽性、惊人的网站数量、没有国界的服务器,净化网络必须发动民众参与,数亿的网民就是潜在的监督力量。在个体利益至上的社会大环境下,抽象的“人人有责”应该代之以具体的“人人有利”法则,这样才能真正调动网民检举揭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群防群治”局面。目前,虽然网民举报成为“扫黄打非”机构开展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但6亿多的网民总数与仅以万计的网民举报相比,力量毕竟微不足道。物质利益的鼓励机制不健全阻断了更多潜在的举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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