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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公开问题及其破解路径研究(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9-12 09:4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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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落实自由旁听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从国际社会对公开审判的旁听规定来看,没有对旁听人员的国籍、性别、身份作出特别的限制,也没有对记者提出额外的要求。所以,除了军事审判或特别时期的审判外,公众旁听庭审是不需要出示身份证明或许可证件的,只要通过安全检查即可进入法庭。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审判必须公开举行,并向各国公民开放。另外,在旁听人员过多时,采取优先保证与随机确定相结合的原则。日本《法院旁听规则》对旁听优先权做了明确规定,该规则第一条规定给予一定数量的新闻记者旁听优先权,给予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旁听的机会。美国联邦及各州的法院也规定了优先保障当事人和媒体人员的旁听席位,法庭应当保留出一定的席位给公众、当事人、各方律师及安全保卫人员。在美国的很多法院,都将旁听席位的一半位置分配给新闻媒体,虽然提供的实际座位多少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美国及很多国家分配旁听席位的规则体现了透明、公正、人性化的特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旁听的规定上,实行向媒体记者和当事人亲属倾斜的政策,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了对特殊人员旁听优先权的制度保护原则。在今后的审判中,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自由旁听政策,保障人民群众旁听权的实现。

  2 司法裁判依据及结果的充分公开是改革抓手

  司法裁判依据及结果的公开是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开最直接的要求,人們如果没有更多的时间去感受庭审,通过查询裁判文书可以获得相关司法信息,感受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此规定受到学者激烈批判。批判的理由认为司法是公共资源,对公共资源的运用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目前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外,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一律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细节,裁判文书在事实表述及证据梳理上应当注意技巧,进行保密处理。对刑事受害人的受害情节及个人信息应通过撰写技术进行处理。对裁判文书的公开,应当按照审慎推进原则,各级法院应对裁判文书上网有明确的时间表,并加强考核管理,使裁判文书公开能够落到实处。

  3 司法信息的定期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有效保障

  司法信息的公开包括庭审录像及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分析等司法政务管理的公开,司法公开首先应是司法的过程公开,主要是庭审"三同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及设备更新,使司法的过程公开有可靠的技术支持,使案件庭审的全过程能够记录保存,建立电子档案,能够长期供公众查询观摩,研讨审判艺术和裁判规则,使司法公正有迹可循。对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等内容的公开是司法公开深化的要求,司法各种内部文件公开,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进步和提高,有利于裁判规则的透明公正,各种司法统计资料及审判态势的及时公开有利于民众了解司法现状,有利于加强法律实证研究,有利于共同推动司法和立法的进步,实现司法信息的有效共享和良性转化。

  五、结语

  应当看到,司法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其合法性来源于民主宪政体制建构的同时还来源于民众对司法机构整体的相信与认同。这种认同来源于法院在案件裁判中的公正与高效。"只要法院能够在总体上维持或增加其机构合法性资本,就能够源源不断地为其个别判决提供合法性支持"。现行司法公开的做法,不能满足人們对司法公信及权威的期待,我們应当反思,司法公开究竟是不能还是不为?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公开主要是不为的问题。因此,应该大力解决不为的问题,将司法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到各级法院的工作计划中,即使司法公开不能一步到位,也应该有明确的时间表,真正做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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