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红艳
【摘 要】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作为祖国栋梁的当代大学生,其宪政意识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对226名在校大学生宪政意识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并作了较为详尽的统计和理论分析,提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对策。
【关键词】宪政意识 调查 依法治国
一、引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人们欣喜地看到一个以宪法为根本,包括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建立,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正走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是依宪办事。当代大学生是将来社会的精英,他们的宪政意识直接影响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其宪政意识如何呢?为探究这个问题,本文从五个方面即对宪法关注程度,宪法理念,宪法功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实施等,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当代大学生的宪政意识进行了测试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了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的整体状况,提出了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特别是宪政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课题主要采取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资料。调查对象理学生10人,占4.4,工学生116人,占51.3%,文学生6人,占2.7%,医学生50人,占22.1%,法学生18人,占8%,经济和管理学生26人,占11.5%,(本文的百分比是指收回有效问卷所占总人数的百分比,下同),体现了调查对象的广泛性。为了调查能较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者的观点,笔者设计了五项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关于宪政内容的问题,共21个子项,并且在编制问卷时,尽量做到文字浅显,用语明晰,同时保证了每一个问题的中立性。调查采取不记名方式。笔者发放问卷26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26份,有效率为86.9%。对回收的调查问卷,笔者进行了认真的统计和分析,数据的处理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调查的内容、数据和比例分析,当代大学生的宪政意识总体状况比较好,但距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尚有一定差距。第一,对国家机构、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等宪法常识性知识了解不够,宪法常识是主体理解宪法原理、分析、判断和评价宪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民对宪法最基本知识的理解。宪法的常识,应当是公民普遍掌握的基础知识,但统计结果不十分令人满意。宪法常识性知识四个问题中,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产生的程序的56.6%,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60.1%,准确的宪法条文数量的仅有19.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期限的75.2%;第二,宪政理念有待提高。所谓宪政理念是主体对于宪法思想和宪政基本原理的信仰,也就是公民对于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它是宪法意识的高级形式。因此,宪政理念是公民在掌握了一定宪法知识的基础上,对宪法问题、宪法现象进行的理性思考。在宪法理念凋奄的三个问题中,认为学习宪法意义重大的76-3%,对宪法是国家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力的法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力的制约、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等三个选项抱无所谓的态度有75.5%;对宪法的本质日的是保护公民权利的15.2%,是限制国家(政府)权力12.7%,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30.1%,是作为制定其他法律的“母法”36.5%,不清楚的5.5%。众所刷知,国家不是超历史的,也不是超阶级的,宪法的制定权主体是人民,宪法是民意的体现,国家的权力归根到底是来自全体人民的授予。现代宪法理论进一步表明,人民是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主人,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也就成了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理念。洛克认为:“人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让渡一部分权利以组成国家,假如国家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民有权收回让渡自己出去的权利”。所以,列宁曾经说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第三,对宪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认识有待加强,宪法功能,是与宪法作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学者普遍认为该影响是对社会有机体的正面效应,因而是…种价值的体现,强调“实然”性。在此项调查中,89.4%的人认为我国存在权力腐败的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62.1%的人认为加强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与惩治腐败之问有联系。宪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power),以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打tS)。权力腐败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究其根本,最主要的是在于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西方有位哲人说过,“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防止和惩治腐败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健全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制度或机制,而宪法具有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功能,所以,必须提高宪法的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限权和控权功能,也就是对国家机关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与调控,包括合理分配政治权力,规范并控制国家权力来平衡各种利益:第四,权利意识淡薄。从调查问卷分析,答题的正确率较低,30%的知道我国“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的年代:45.1%的人知道迁徙自由国际人权公约做了规定;对我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状况不太满意的53.3%:认为权利受到侵犯找法院的62、人大常委2.9%、人民政府9.6%、人民检察院12.5%、不知道的13%;同意我国宪法应当加大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像保护国家或集体公共财产那样77.9%。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称之为“宪法权利”。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日,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是基本权利的宣言,基本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宪政实践的中心课题。我国1982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立宪者们吸取了“文革”的惨痛教训,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体现了对人类价值的尊重和保护。第五,对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功能认识欠到位。调查问卷中,认为我国宪法实施效果好的0.9%,比较好的31%,比较差的40.2%,差的19.8%,不清楚8.1%;对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看过的3.6%,随手翻阅过的16.4%,没看过的80%。这些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宪法实施的成绩和不足。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现行宪法的成功之处,在于它确认并规定了一些既反映社会转型时代要求,又力求弥新的重要观念和原则。
三、启示与对策
从上述调查和分析可窥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之“一斑”。令人担忧。对本国的根本法了解程度尚且如此,谈何其它法律?更谈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大学生这些所谓的高智商群尚且如此,又何谈中国众多文盲半文盲的普通民众呢?
调查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代大学生人文社科知识的缺乏。学校、社会和个人都应该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培养学生宪政方丽的知识和能力已刻不容缓。中国要走依法治国之路,首要必须走依宪治国之路,而想走好这条路,必须要有一一批在思想上能理解并认同今天法治战略精神的公民,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法治社会秩序的构建,并影响、带动全体公民信仰法律、接受法律、运用法律,使我国传统中本来罕有的法治精神要素根植于我们的民族精神之中,成为我们民族的有机的精神价值。这一重担无疑将落在时代的精英——大学生的身上。她们思想开放,能接纳和认同新的思想和观念,有着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忧国忧民的时代责任感,是我国法治战略希望所在。依靠什么途径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政意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在此谈谈拙见。
众所周知,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而能称其为人才的,首先必须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在这点上,人才的培养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而来改善这一现状。
(一)德法并重,双管齐下
道德教育历来是学校教育的重心,但却不能由此而忽视了法制教育。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前者提高人的内部心境,后者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不可偏废。道德对社会成员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的道德心理,影响道德思想,以此去指导道德行为,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和组织的外部行为,以其产生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问的和谐协调关系。法律对社会成员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和组织的外部行为,形成法治信念,以此指导法律心理,以使各种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认识与处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等法律关系,使社会进入有序、公平、理性而稳定的状态。可见,两种规范的功能指向或发力向度虽然不一一样,但其归宿都是建立一种合法有序、公平合理的理陛或德性社会。一手抓普及道德教育,一手抓法制建设,道德与法律并行兼施不仅可收互进互补之效,而且可获得相得益彰之果。因此在保证道德教育的同时,学校也应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德着重强调义务,而法在强调义务的同时,还包括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大学生不仅要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培养较强的宪政意识,能够在履行宪法义务的同时注重自己的宪法权利。宪政意识,是主体在有关宪法的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公民关于宪法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在过程上包括主体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情感和意志;在内容上包括宪法知识,宪法评价和宪法要求;在层次上包括宪法心态,宪法思想和宪法理论。公民宪政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宪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学校应将宪法精神运用到教育工作中,以树立起学生对宪法的信仰与尊崇之心。
(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自身的守法、用法、行法也尤为重要。现今,许多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在机构繁杂,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甚至有不法行政现象出现,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权益。因此,学校的管理也要体现“法治”思想,严格依章办事。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处理日常学生工作中,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法律精神特别是宪法精神浸润于学校的具体管理体制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当然,客观地说,一所学校若要实行法治,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可能会牺牲一些原本属于学校、领导、老师的利益。如果权力受到制约,因而权力在质和量上都有所缩减,权力的使用范围和程度也会受到限制,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也会降低,从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会出现一时的脱节,进而使学校的工作效率甚至是经济效益降低,也许也会出现学生更难管理的情况。这些思想准备是应该具有的,但是从根本上和长远上来说,这些都不是大问题,最终的结果还是利大于弊。总而言之,学校自身如能率先垂范,行宪路,扬宪德,那将会对学生产生极大的熏陶。
(三)改革传统型法律教学模式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转型,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代大学生的要求。学校的法律教育,大致可分专业型与普识型,即对法科专业学生的教育和其它各专业门类学生的教育。两者的授法途径不外乎两种,一是正规的课堂教育,二是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教育,只是它们的侧重点不同。但不论哪种教育,都亟需教学模式的革新。要改变高校学生单一守法目的,除了守法教育,还要教导学生如何维法、护法、用法,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当今的世界是权利的时代,权利的世界,大学生作为公民中的一员,理应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同时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意识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便不可能产生对法的需要和对法律的渴望,因此,我们的教育要突出以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人际关系,以此不断强化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从而通过其内心原动力培育起大学生坚守的法治精神。
学校不能只单单使学生了解宪法,还要从法治、宪政、人权等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地介绍和教授,让学生了解宪法的作用、体现的价值和理念,并懂得如何去维护,如何去保证实施,既树立起宪法的神圣尊严,又不致使学生盲从。
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而宪政意识的教育是完全可以定位为素质教育的,这是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一名人格完整的大学生必然具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义务责任观念、法治观念和理性精神。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之道。有学者预言:19世纪是刑法时代,20世纪是民商法时代,21世纪则是宪政时代。让我们以此加强对当代大学生的宪政教育,增强其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提高其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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