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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司法审查之探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0-15 14:1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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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纠纷和诉讼日益增多,而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修改后的新消防法规定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本文从如何理解火灾事故认定的性质,其是否具有可诉性,诉讼中对火灾事故认定的处理方式以及如何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司法审查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火灾事故认定;性质;司法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在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火灾事故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如果消防机构做出了一个错误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在具有司法最终裁断权的法院无法得到纠正,反而被用作一项具有很高证明力的证据。一个没有司法救济程序的火灾事故认定,对公民的财产安全将是一种极大的威胁。因此,有必要对火灾事故认定的司法救济问题进行研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的公平正义。

  一、对火灾事故认定性质的分析

  (一)一种观点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事故认定进行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确认、许可和裁决的单方行为。火灾事故认定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火灾事故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火灾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职权行为;第三,火灾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针对特定的火灾事故而单方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决定了火灾事故认定既不同于行政调解,也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

  从法理学角度看,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现代法治国家应该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一种权力都难以确保其永远公正,永远正确。实践证明,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可能由于认识上的欠缺或者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在某件事情的处理上犯错误。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救济,没有制约的权力将会被肆无忌惮的滥用。行政诉讼正是由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的一种重要形式和制度。虽然我国特设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但一般说来,只要实体法上不存在明确的例外规定,那么对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保障提起行政诉讼的机会。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不具有单独可诉性。虽然在理论上事故认定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而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分析问题应一切从实际出发。火灾事故认定仅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对火灾事故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的行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依据文书,而不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书。火灾事故认定书不确定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凭此文书不能要求某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因为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产生纠纷,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产生诉讼成本和诉累的问题。因为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实质是赔偿责任,也即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耗费了时间、精力和财力,结果诉讼所解决的事故认定并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当事人不得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以中止民事诉讼的方式让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存在同样的问题。诉讼成本增加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迟到的民事赔偿判决,都印证"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二、诉讼中对事故认定的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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