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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浅议降低捕后不诉率对策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1-23 10:2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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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刑事案件审查捕后不诉实践,围绕捕后证据或政策发生变化、捕诉部门意见相左、证据审核等导致捕后不诉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借新刑诉法实施契机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降低捕后不诉率。

  关键词捕后不诉证据变化政策变化逮捕条件

  作者简介:李晓玲,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许旎娜,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79-02

  一、捕后不诉原因分析

  (一)逮捕前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如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盗窃一案,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该院根据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结合犯罪嫌疑人多次稳定的供述,且不存在其他证据推翻以上书证的情况下,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某某辩护律师提交了徐母亲的“再生一胎准生证”、徐某某的“毕业证书”、户口薄、家庭接生员接生情况证明等书证材料,上述材料初步显示徐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8月17日,与当地派出所先前出具的徐某某人口信息显示的出生日期为1993年6月15日出现了较大差异。延期审理期间,公安机关补充对徐某某进行了骨龄鉴定,经鉴定,送检时徐某某的骨龄为十四点八岁;另补充了徐某某的族谱、原就读中学的入学时间证明、学生花名册(填写了出生年月)等材料。新证据推翻了徐某某出生日期为1993年6月15日的户籍资料,故对该案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二)逮捕前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如在2012年广东省开展的“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中,早期对于制假售假案件,无论是老板或是员工,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2012年6月14日,广州市政法委出台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协调意见,要求“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中应以处理出资者、获利者、管理人员为主”。该院承办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系普通员工,2012年5月该院依据当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法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而到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又依照最新文件精神决定不起诉。

  (三)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意见不一致导致捕后不诉案件发生

  如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邹某某以拾金分钱的方式骗一名中年妇女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和该卡的密码后,提现取得1100元人民币一案,公诉部门认为该案应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理由为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手中有犯罪嫌疑人的2000元现金及9000元银行卡,而自己交出的卡中只有1100元,犯罪嫌疑人即便不回来自己也不会有损失,而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将银行卡和密码交出的后果,实际上已经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否则可以一起去银行查询。而嫌疑人正是利用了被害人这种贪图钱财的心理骗得了银行卡和密码,因取钱数额仅为人民币1100元,未能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认为,该案中当被害人持有犯罪嫌疑人钱包时,误以为内有2000元现金,而犯罪嫌疑人秘密掉包取走2000元现金,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掉包手段,应为盗窃罪,故予以批准逮捕。由于两部门对于罪名认定的理解不同,导致捕后不诉案件的发生。

  (四)公诉部门认为情节轻微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类案件虽然不影响逮捕准确性的考核,但笔者认为,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对不起诉处理,虽然存在证据发生变化、部门意见不统一等客观原因,但也可作为侦查监督部门指导公安机关做好前期调解及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

  如在该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中,公诉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较小,已赔偿绝大部分被害人损失,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有悔罪表现,故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而在批准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则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二、降低捕后不诉率的对策

  (一)严格依照新刑诉法规定,大胆适用逮捕条件,适时推进刑事和解

  新刑诉法对于“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必须逮捕的几种情形,侦监干警应大胆应用。通过定期与本院公诉部门沟通联动,及时了解公诉部门相对不起诉案件标准,坚持少捕慎捕,一方面降低捕后不诉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防止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过程中沾染不良习气。同时,与公安机关及时协调引导此类案件办理,如在一些侵犯人身或财产类的轻微刑事案件中,邻里及亲朋纠纷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做好调解工作,若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建议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二)在审查逮捕阶段及时固定证据,加强证据比对,排除合理怀疑

  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证据审核的规定,及时发现书证物证存在瑕疵,着重审查与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言词证据,通过对细节的描述审核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应引导侦查机关利用同步录音录像或制作多堂笔录来固定证据,避免由于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证言发生变化而导致错捕错诉。

  (三)关注政策走向和法律法规修改热点,及时请示上级部门统一标准

  对于法律法规可能进行修改的,尽量从严把握逮捕条件,督促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防止社会危险性。如近期国家立法提高盗窃罪立案数额标准,但省市尚未作出地方性立案标准数额指导,且目前各基层院对于盗窃的既未遂问题无统一标准。为避免日后因立案标准不同产生捕后不诉情形,建议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明确盗窃既未遂数额标准、职务侵占立案标准。同时,在证据采信标准上,不同部门及检法观点均不相同,建议上级部门统一协调,对定案证据等问题作出具体指导,制定统一标准。

  (四)全面审核证据,充分听取辩护意见,限期补证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

  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审查逮捕工作将更侧重于中立性质的司法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有条件时应主动听取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辩护人意见,并将其记录在审查报告中,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证据分析,最大限度保证证据采集的全面性。对于证据尚未完全固定,仍有补充侦查空间的案件,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将证据补充完毕移送审查逮捕,若受时间所限未能及时补证,需补证的证据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时,决定不批准逮捕,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待证据完善后再提请批准逮捕。

  (五)对重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审查逮捕的期限仅有7天,而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花费了大量时间予以侦查,若因7天内无法及时补证而不批准逮捕,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对于人数众多且重大疑难的案件,该院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顺利完成审查逮捕工作,去年该院办理的几个专案,由于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作好大量取证工作并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及时监督,确保了几个专案均顺利诉出,无一发生捕后不诉、撤案或判无罪情形。

  (六)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审核证据矛盾和证据瑕疵,遏制以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采集证据。对于部分证据采集明显存在错漏的情形,该院视违法程度向公安机关分别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部分侦查人员也因此受到相应的内部处分。通过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办案的客观公正立场,从而提高提请逮捕案件质量,减少捕后不诉的案件情况发生。

  (七)加强捕诉衔接交流,部门联动降低错案风险

  一是做好捕前沟通工作。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可互派人员列席有关案件讨论会议,侦查监督部门在批捕此类案件前认真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共同分析案件发展方向,慎重作出批捕决定。二是完善捕后跟踪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定期了解案件捕后进展,公诉部门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拟变更强制措施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决定前也要充分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八)加强侦监干警业务培训,与时俱进提高办案能力

  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案件讨论,及时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做好“传、帮、带”工作,组织庭审观摩,分析不诉案件原因,举行侦监业务竞赛和专题调研,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凡遇到生僻罪名,要求经办人要全面掌握相应司法解释,及时请示上级部门,与兄弟单位和本院其他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并进行科室案件讨论,确保审查逮捕决定的准确和严谨。

  (九)完善规范化考核制度,增强干警责任心和使命感

  通过细化侦查监督规范化考核制度,落实办案责任制,将办案要求图表化、流程化,并与个人年度考核和绩效挂钩,确保承办人员依法依规办理案件,量化提高办案总体质量。

  参考文献:

  [1]茆巍.试论唐代行政权之规制.政法学刊.2010(6).

  [2]周玉龙,李儒华,曹亚健.审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为视角.中国检察官.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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