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险法中企业角色的定位(2)
(2)企业社会保险是社会期望。毋庸置疑,任何企业的产生均源于社会的需要。可以说,没有社会的需要,就没有企业的产生。从企业产生的原动力来看,是由于社会对某种产品的需要。这种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企业因社会对产品的需要而生,因社会对产品需要的扩大而发展壮大。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需求,只有迎合社会的需要,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依法遵守规定,才能保障企业稳步发展。企业与社会密不可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成为了全球发展的一种趋势,如果企业不依赖于社会的需求,那么许多企业就必然会出现无序的混乱状态。因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正是企业回馈社会的一种体现。
(3)社会保障法是企业生存需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个企业要想维持自己的生存,不仅要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还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人力资本。因而,要不断地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尽可能创造一切优越的环境进行人才培训,排除对企业人力资源供给的一切干扰。就一名员工而言,存在着失业、疾病等风险,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解决,那么必然会影响人才的供给。为了保证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承担起对其员工的社会保险责任,实现人力资源的连续有效供给,维持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源于企业自身生存的需要。
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适应《社会保险法》
(1)弄清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变化,减少企业成本支出。企业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缴纳,但也因为支付这些保险费,企业人工成本必然要有所提高,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就必须弄清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变化,使得企业成本降到最低。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是因病或是非因工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体,如果没有达到退休的年龄,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养老保险,由养老基金支付所有的资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还规定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项费用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由企业承担,这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且还进一步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注意社会保险争议已被正式列入劳动争议范畴。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过去在劳动仲裁机构是不能单独提出申请的。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该条明确了解决该类争议的法律途径,调解、仲裁、诉讼都可以依法适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意识。在《社会保险法》还未颁布之前,社会保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指导,因而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等方面,即使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相关部门也无法受理仲裁这些企业。自从实施《社会保险法》后,员工的社会保险利益得到了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大提高,使得企业更加规范,有法可依,严格遵守规定,及时为员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的提出,不仅协调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更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国的经济稳步发展。
(3)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对于个人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是不能领取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凡是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将被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将一次性的支付给本人。而在《社会保险法》中对此作了修改,在第十六条里提到,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但未缴费满至十五年的个人,也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只不过是按月支付,与之前的规定相比,《社会保险法》取消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使得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保障。长远来讲,这样的决定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六、小结
《社会保险法》的提出,不仅维护了大多数弱势群体的利益,还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益,使得劳动者对于企业的义务和权利更加明确。这样不仅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使企业运行更加规范,使每个劳动者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了更加有力的武器,这样长期发展下去,必将带动许多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使得社会保险全面的进入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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