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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合作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02 13:3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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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对象与范围的确定,集中体现了其角色意识与价值目标。首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为什么样的人群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既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也要体现前瞻性的法治理念和强烈的人文关怀。以"中心"为例,"中心"所处的下沙区块高校多,企业多,相应地,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不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青年学生多,居民中低收入人群也多。目前各地政府所制定的符合法律援助经济条件的贫困线很低,如果我们以此为唯一的受案标准,则很大一部分超越贫困线的社区群众、青年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依然无法承担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也就无法接近司法正义(AccesstoJustice)。基于教学实践和追求司法正义的需要,我们将法律援助对象即弱势群体作了广义的界定,它既包括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即无力承担有偿法律服务费用的低收入人群,也包括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即残疾人、智力低下者或老人、妇女和儿童;还包括权利上的弱势群体,如消费者和劳动者等。③曾有位母亲为人所害的青年大学生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并向其母生前居住地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被拒,理由是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当地的援助标准所规定的条件,该生转而向"中心"求助,我们经过审查认为这位父母双亡的学生仍然属于我们援助的对象。其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什么样的案件应与其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相适应,因为高校法律援助的内容,也是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内容。
  (二)合作是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
  高校的法律援助事业在整个社会的法律援助事业系统中居于子系统的地位,不可能孤芳自赏地脱离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而孤立发展,相反,高校法律援助事业要做大做强,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法律环境的完善。高校与法律院系必须与外部环境进行沟通,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角色。办好高等教育以及法律援助事业都是政府的法定职责。通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所搭建的社会关系来获取高校与社会的资源是一种较好的途径。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通过这个网络构筑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开放的教学平台与师资力量等不可或缺的资源。
  (三)共同价值是三方合作的重要机制
  社会学将复杂的社会结构分为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在微观结构中人与人的交往是直接的,而在宏观结构中,人与人的交往大量的是间接的,成本与报酬的联系是远距离的。所以,它需要某种机制来传递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构。布劳认为共同价值提供了这一机制。因为共同价值为宏观结构中复杂的见解交换提供了一套共有的标准,使参与的各方能以同样的情景定义进行交换。"共享的基本价值可以在一个社会中的千百万人口之间形成整合纽带和社会团结,并且这种共享的基本价值可以作为人际吸引的情感的功能等价物,可以将成双结对的伙伴和小群体团结在一起。""人们对最高理想和他们共享的最神圣信仰的强烈认同使得他们渴望这些基本的价值一代一代地保存下去。"④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以实现以下价值为目标:一是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与行动中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与法律职业道德;二是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法律问题,推动司法公正与基本人权的实现;三是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增加法律社会化的水平。这显然也是政府与现阶段全社会的重要价值目标。尤其是对社会力量中的法律界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高度同质化的共同价值标准无疑是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良好基础。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宣传活动和其他法律服务活动也能让社会公众意识到自己潜在的法律服务需求,并使他们从内心生长出信仰法律的自觉。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通过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让当事人在为追求自我利益而体验实际的法律运作过程中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二是通过常态化的法律宣传让民众领悟法律其实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规则其实是生活经验的反映与反复,从而对法律产生最起码的温情与敬意。民众的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只有形成知晓自己受到侵害或形成纠纷时首先想到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其他的思维定势,法律的权威才真正树立起来,社会就会进入一个有序状态,这种有序状态反过来促使公民更加真诚地"皈依"法律。⑤常态化的普法宣传也有助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塑造品牌形象,扩大影响,使高校法律援助工作持久深入地展开。
  (四)顺应社会大系统的目标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是属于社会大系统的,作为社会子系统的组织的目标若不同大系统的目标相一致,是不能用来协调组织的各种活动的。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内容与形式,也应与社会需要和司法环境相协调。在司法资源紧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盛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成为高校法律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诉讼案件的数量不应该成为衡量高校法律援助水平的主要标准。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往往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即便能享受减免费用的待遇,却仍不免付出误工、精神焦虑、人际关系破裂等代价,这是脆弱的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找到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最佳解决方案,才是对其真正负责的态度。基于以上几点考虑,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中心"的教师指导学生根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
  (五)流畅良好的社会互动是合作的基础
  诚如上文所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包含着各个角色之间各种类型的复杂的社会互动关系,但和谐合作是其中的主调。在"下沙模式"中,政府与各大高校之间的互动模式,更多地体现为平等合作式的,而不是强制服从式的,这反而能更好地促进政府意志与民间自治的结合。高校与高校之间的合作主要通过知识共享的途径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有利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壮大。为了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对外互动更为通畅,"中心"建立了与其他相关机构如街道、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以及杭州市各律师事务所的联动机制,将自身不具备条件承办或不属于"中心"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分别引荐到上述机构。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心"不仅让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也参与到高校法律援助中来,也将部分不属于"中心"法律援助范围,或不适宜学生办理的案件引介到上述律师事务所,实现高校法律援助与有偿法律服务的无缝对接。现实中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与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机构争夺案源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作为市场主体的非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原本可以共享价值为基础建立起和谐合作型互动模式,使双方都受益,事实上却因一己私欲产生了更多的冲突竞争型的互动。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讲,律师行业的市场化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本应是一体的二面。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规范了律师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义务,树立了他们在社会中扶弱济贫的美好形象,使更多的人愿意相信他们,反过来促进律师行业市场化的发展。正如西方基于律师行业自身自律的法律援助服务,这原本应该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⑦"中心"的做法既引导了律师关注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兼顾了律师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生存的需要,实现了双方的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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