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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阈下诉讼的法治理路(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11 14:3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朱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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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率意味着利用较少的社会资源,使用较短的时间,实现较高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诉讼的效率价值是诉讼活动的有效性及社会影响力的体现,反映着诉讼对于经济社会利益实现的催化作用以及诉讼本身效益实现的速率。诉讼对效率的追求,一是以特有的权威性对权利义务予以再分配,调动生产和消费涉及的主体、物质及智力成果快速流转,实现经济和社会收益,提高生产力;二是通过审判确认和创造最有经济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排除一切干扰基于公平而促进效率的机制体制和模式,为社会主体提供有效身份与场所,"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通";三是可以通过诉讼保证知识产权,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减少交易成本,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诉讼的这种效益价值建立在社会的法律治理上,通过诉讼进行社会整合,保护法律主体的财产权,就是法治的内部运作要素与机制。
  追溯权利发展史,人类是在不断追求平等中进步的。"民主社会对自由可能有一种自然的爱好。而对于平等,他们的热望则是强烈的,无法满足的、没有节制的和压倒一切的"。西方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我国古代关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观念更多是法治理想的图景,是法律对于平等的追求。"言无二贵,法不两适"的平等诉讼观便是平等价值在诉讼中的规范化和现实化的表现。具象而言,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诉讼的这种平等性期待,符合法治关于依法办事和平等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指向。
  正义一直以来都是法的实质与宗旨,当然也是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否正义,决定了解决纠纷是否能达到正义的结果,司法机关还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对冲突或者利益进行正义的合理纠正。法律的适用过程,就是司法机关将法律规定的一般和普遍性正义原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予以具体化和对象化,在现实中实现一般正义;同时,可以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对一次的非正义现象进行二次纠偏,促进法律正义的实现。在追求法治的路上,诉讼的正义价值可以也有必要在司法独立、回避、审判公开、法律适用、上诉和申诉、辩护制度等方面有公正性与合法性。
  诉讼文化彰显中的法治路向
  诉讼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般涵盖诉讼的制度文化与诉讼的观念文化,是一种特有的社会文化现象。结构上,诉讼法律文化包含了诉讼法律心理、诉讼法律认知和诉讼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共同形成了诉讼文化的纵向结构。在中西方法律文化历史中,往往通过比较能够寻找出共同点和差异性,从而寻找在法治主义源流中的诉讼文化模式。
  考察中外诉讼制度与诉讼活动,无论是西方的诉讼法律历史文化还是中国古代的诉讼文化,均深深地镌刻着自然主义的痕迹,讲究诉讼活动要符合自然的法则。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的法文化深刻地影响了诉讼的观念和心理,逐渐地积淀了社会的自然而朴素的自然主义诉讼文化。中国古代的自然主义诉讼文化,一是体现在以神明裁判;二是表现在民事诉讼的和谐,强调和为贵,衍生出了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三是强调诉讼最后达致的"息讼"和"无讼",以求无纷争而达致社会与自然的归一。在西方则强调"天赋人权",强调所有权利都以自然权利为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民主政体逐步确立,出现了追寻自然正义、自由、分权和法治的观念,法律在整个社会中成为正义的表征。因此,人们确信审判是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西方的自然主义诉讼观以权利为根基,以正义为价值,以规范为途径。无论何种自然诉讼法律文化,都代表了诉讼法律文明,强调了诉讼活动要符合自然规律,强调权利的合法性来源和自我历史演进,追寻着法治的秩序与正义的价值,与社会自然主义的法治观相向而行。
  除了自然主义诉讼法律文化,在相对落后的国家受到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冲击时,会被迫进行理性的诉讼制度与诉讼文化的变更,以国家主义的形式建构诉讼法律文化。日本、俄国和印度是这种模式的代表。随着民事刑事诉讼不分的诉讼制度滞后于时代发展,"人们诉讼程序观的淡漠及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的不尊重",清末法学家便开始了刑民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野,从而催生了民国诉讼法的产生。这种国家主义的诉讼法律文化,一方面承继了优秀的诉讼法律制度,在纵向层面提升了国家法治文化的先进性,提高了诉讼活动的程序性与正当性,确保诉讼文化观念得以牢固地确立在公民思维中;另一方面,通过政治家与学者的共同设计,可能会超越于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现实,图景美好又可能缺乏现实基础。开放性是西方诉讼文化的基调,渗透着所谓的"普世"价值观,容易造成本国传统诉讼文化遭受巨大的冲击而失去本位。国家主义的诉讼法律文化,能够促使后进国家在短期内追赶先进国家的诉讼制度与活动,如若设计科学,还能绽放出继承与吸收的新的诉讼文化花朵。在法治融合的新时代,这种诉讼文化能够促进国际法治的融合,推进世界法律秩序和诉讼文化的融通与整合。
  在全球化时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诉讼法律制度与文化依靠缓慢的自然演进,速度显然偏慢,而激进式的推倒重来显然也是不可取的。"全盘西化论"与"移植论"既不可能,也不可取;完全的"本土化"也可能落后于世界潮流;混合型的诉讼法治或许是可取之道。用法理学界"冲突-回应"型法治来推动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变革,或许能有效催化当下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
  2.《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3.孔晶.希腊古典时期诉讼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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