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2)
2、加强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配合,建立案件通报机制。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注重依法搜集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的证据,要求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告知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逮捕后案件的侦查情况、审理情况、是否存在出现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形。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案件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情况、审理情况,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情况、审理情况进行了解,对此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
3、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权利告知、释法说理制度。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释放的权利,详细告知其申请的理由、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申请的相关程序,并认真听取相关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相关诉讼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特别是不能忽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可以强化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也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涉检信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规定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委托司法局或依托巡回检察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从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村干部、社会志愿者中选择若干人作为审前社会调查小组成员,配合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学校、社区、家庭、单位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生活品行、社会活动等相关情况,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作出综合评判,并形成《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羁押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5、强化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一般注重形式要件的审查,忽视了对实体要件的审查,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人员应转变观念,做到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并重。注意审查表面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实质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价值目标相违背的情形,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是否会发生实际刑期与羁押期间之间产生"刑期倒挂"的情形,防止变相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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