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概述(2)
4.共同财产制
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相关的权利和承担相关的义务,在夫妻关系终止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的根本,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于一致,内部和外部的一体,既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又保障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配偶一方的权益,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的夫妻平等。"[7]共同财产制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就已存在,到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仍然采用这一制度,可以说,共同财产制是最具有现代意义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照夫妻财产共同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以下几种形式:
4.1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这一财产制度中,共同财产的构成范围是最广泛的,既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可以是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4.2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法律上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这一财产制度,但各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也采用这一财产制。
4.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这一财产制度是介于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之折衷的共同制。
4.4劳动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同共有,因继承、受赠等非劳动所得属于所得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制度。在这一财产之中,夫妻的共同财产构成范围只有劳动所得这一来源,因此这一财产制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中范围最为狭小的。
4.5剩余共同制,指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共同享有但不分割,在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即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剩余财产较少的一方对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有二分之一的请求权。剩余共同制是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复合形态。
参考论文
[1]孔祥瑞,李黎著.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8-79.
[2]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113.
[3]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56.
[4][32]罗结珍.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56、1140.
[5]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5.
[6]马雅清主编:《新婚姻法条文精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7]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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