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塔式起重机械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业的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又称塔吊)使用日益广泛。与此同时,令人担忧的是,塔吊事故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塔吊的规范化管理,当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塔式起重机械事故渎职犯罪浅析
作者简介:刘迎胜、罗曙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7-02
2008年6月1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发布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两个法规,对建筑行业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但一些省市在塔吊规范管理上起步迟缓,对法规落实不及时,在该行业规范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以致塔吊事故频发。
究其原因,相关部门因对塔吊管理使用了解不深,未能意识到塔吊事故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其中存在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不了了之。在此笔者就当前塔吊管理中设备备案、安装、使用登记三个环节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象、原因、对策作粗浅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备案环节把关不严
2008年6月1日国家住建部发布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塔吊的产权单位在首次使用塔吊职权必须在塔吊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塔吊,就被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湖南省是发放金属材质的"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2010年1月1日期施行的《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应当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塔吊的设备备案就如同公民办户口登记,通过登记就能得到"身份证"在建筑工地投入使用的资格。这是塔吊进入建筑领域的第一道关口,把关不严,假冒伪劣的塔吊就会混入建筑市场。
产权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即"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办理备案登记中要按照规定提供"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共六类资料。实际操作中,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讲人情,碍不下面子,放任资料不全甚至明显虚假的资料作为备案资料,让实际是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塔吊轻而易举地通过备案审查关,从而取得合格身份在建筑工地上使用,给建筑工程领域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如在查办某假冒塔吊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塔吊在备案工作中,仅一张白纸"发票"、一张白纸"证明"和明显复印多次的《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在备案资料不全、且明显不合要求的情况下,违法对这台塔吊进行产权备案登记,并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导致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塔吊获取进入建筑市场使用的资格,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留下了严重隐患。
(二)安装环节查验不严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塔吊要进入建筑工地,需要办理建筑工程的安全注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装告知三个手续。
办理建筑工程的安全注册手续时,要将拟准备安装塔吊的数量、型号、施工计划等情况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这一过程中不涉及塔吊实物的核查,主要是审查塔吊的数量、型号与建筑工程实际情况是否适当--属于书面的理论审查,一般很少发生渎职犯罪。
塔吊的安装(包括拆卸)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规定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是审查塔吊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了查验。二是审查安装塔吊的单位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三是审查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在这一过程中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全面到位,相关人员在工作上稍有马虎,尤其是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腐蚀,就会涉嫌渎职犯罪。如查办前述假冒塔吊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核实塔吊的真实身份,导致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塔吊进入施工现场从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通过安全注册、开工安全审查条件审查手续,在塔吊准备安装(包括拆卸)之前2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塔吊安装(包括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塔吊安装完毕,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安装验收。塔吊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在这一过程中,不严格从安装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安装程序、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督,极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使用登记环节审查不严
塔吊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塔吊使用登记后,塔吊才能投入使用。在审批使用登记时,存在"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三种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其中,需要严格注意的是"安全技术档案不全"的塔吊属于"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之一,是不能办理使用登记的。
根据国家住建局2008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是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二是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是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从本人办案所查阅的一些资料来看,能够做到以上资料齐全的寥寥无几。如查办某塔吊事故案中,检测部门对事故塔吊资料的审查走过场,在上述第一项资料不完整、缺少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的情况下,检测部门认定"资料合格",而恰恰这些资料就包含了检测塔吊在使用、维修等安全性方面最重要的信息,也是鉴别该机械质量的最关键之一。尔后,在现场对塔吊检测中出,没有按规定认真检查塔吊铭牌和备案牌等,发放了《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致不合格塔吊在建筑工地使用,危及群众生命安全。
二、主要原因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为的主观方面因素,有执法监督环境的客观因素,也有法规、行规的漏洞,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进一步规范管理。
(一)执法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主观方面,一些建设工程安全执法监督人员责任心不强,得过且过,或碍不下面子,过不了熟人打招呼,对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力度不大。还有的是对塔吊规范要求不能引起相当程度的重视,或工作岗位调整原因,对塔吊管理不熟悉,业务知识欠缺,对塔吊的管理不能到位。据笔者了解,全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塔吊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使用也是近几年的事,不少地方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管理规定的知识更新不及时,对相关法规、实施细则了解不多,专业业务知识掌握不够,甚至不了解塔吊工作的基本常识,只能沿用老一套目测方法检查设备,缺乏对塔吊真假、质量好坏的基本鉴别能力,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使一些超期使用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大摇大摆在施工工地上使用,随时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被监督对象不理解,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普遍存在执法难的现象,落实上级监督标准存在阻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租赁单位、施工单位等被监督对象不理解,不支持,认真开展监督被认为是刁难,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常受到谩骂、威胁,有的甚至受到打击报复。还有的施工单位,对监督部门不理不睬,对监督部门的要求干脆置之不理,加上建筑安全监督人员少,工地多、任务重等原因,规范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如按要求,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交生产单位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等资料,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但不少施工单位根本不按规定办事,"先上船后补票"现象严重。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使用单位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进行日检、月检,安装单位不按照合同认真执行拆卸,假冒、报废机械,等多个环节存在渎职的可能,均有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三)法规、专业性规定不完善
办案中发现,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没有完整技术档案的,不得出租和使用。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六项资料,其中第六项为"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但没有"完整技术档案"一项,因此该条款在很多地方实际操作中,对"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以及"完整技术档案"两项根本不作考虑,该规定有待完善。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和专业性规定
规章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规范管理的调查研究,及时完善相关法规和专业性规定。同时各地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制定本地规范管理措施,把各项工作规定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素质教育
把全面推行素质化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针对人员调整、法规更新,建立严格的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业务教育。同时加强个人思想素养教育,加强责任心,要加大对办事职责、纪律、程序、等各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手段,确保建筑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权的正确运作。
(三)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领域法规
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加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力度,树立执法公信力。要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和管理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从客观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外在因素。在内在因素方面则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监督工作人员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从根源上杜绝其渎职犯罪的发生。
(四)从严查处和预防教育相结合
要认真履行查处之责。认真解决有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问题。对查实的案件,该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该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处理的坚决处理。通过突出打击生产安全领域背后严重的渎职犯罪,查办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同时扩大宣传的力度,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从而形成拓宽线索渠道的良性循环。同时,坚持预防与教育相结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之责,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全程监督,加强规范化建设,防止无章可循,管理失控,促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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