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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实证分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20 11:1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印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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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证据是刑事司法的基石,无证据无犯罪。因此,只有做到证据确实,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本文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主要从该院的做法及面临问题、如何解决问题方面来浅析公诉环节如何加强侦查监督。

  关键词证据合法监督

  作者简介:印珊丽,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4-02

  一份合格的证据既需要有真实、客观的内容,同时也需要有合法的外衣即形式合法。但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往往只注重证据内容,而忽视了证据形式,出现了瑕疵证据,影响案件的顺利办理。而瑕疵证据的本质就是侦查取证的违法。为此,相关刑事司法规定了诉讼监督权,欲以此来确保取证的合法。

  一、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诉讼监督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几乎涉及每一个诉讼环节,而公诉环节位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平进行监督,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而怎样实现对侦查机关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2012-2013年以来,该院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件,并获全部回复。

  二、侦查机关侦查违法现状

  根据该院2012年-2013年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看,目前,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违法情况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一)调取证据方面

  1.违法调取证据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刑事案件中,依然出现一人提审,该有见证人而无见证人或者虽有见证人,但该见证人系办案机关人员等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许XX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侦查机关在提取证人尿液时无见证人在场。再如犯罪嫌疑人赖X、吴XX盗窃罪一案中时,侦查机关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没有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到场见证,而是让该局协警在见证人一栏中签名,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办理。

  2.证据制作形式合法性不强。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是实体内容与形式内容均合法。但在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往往只注重内容,而忽视了形式,导致证据因形式不式格而无法采用。如犯罪嫌疑人杜XX涉嫌盗窃一案中,侦查机关在提取犯罪嫌疑人口腔唾液用于DNA鉴定时,未依法制作提取笔录,致使该份DNA鉴定书因检材无出处而无法作为定罪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个别侦查人员证据保存意识不强,造成证据管理、移送不力

  如犯罪嫌疑人李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侦查机关未能妥善保管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情况及被害人尸体解剖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过多人接手之后,最终使得证据无法找到,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查认定。

  (三)归案问题不能如实反映,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归案说明

  如犯罪嫌疑人金XX危险驾驶一案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犯罪嫌疑人系主动到案。而该份说明与讯问笔录及证人询问笔录之间出现矛盾。询问证人笔录中显示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系一同由公安传唤到案。再如犯罪嫌疑人富XX等10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中,因为侦查机关经办人员众多,办案人员之间缺乏沟通,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接到侦查部门电话等方式传唤而到案后,侦查部门却出具了归案情况说明,表述为该犯罪嫌疑人系投案自首的情况。

  (四)检验鉴定不合规范

  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现场查扣独立包装的五小包可疑物品,但检验时没有单独检验,而是合并送检和检验,检材仅编一个号,根据混同物内含毒品的成分的鉴定结论,得出该五包可疑晶体均为毒品的结论。实际上,毒品鉴定不存在统计学上的"抽样鉴定",更不能混同鉴定,严重影响了该案对于毒品数量的客观认定。

  (五)电子笔录复制黏贴现象频发,使得证据证明力降低

  如冉XX等20人串通投标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罗XX讯问笔录和犯罪嫌疑人濮XX讯问笔录时,存在明显的黏贴复制情况,直接导致该份笔录无法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三、现状成因

  1.检察人员对于侦查监督活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不足,公、检两家关系未理顺,致使部分检察人员怠于履行侦查监督。在实践中,公、检两家"讲配合的多,相互制约的少,讲协作的多,讲监督的少",虽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享有侦查监督权,但由于制度问题,致使检察机关虽享有独立的侦查监督权,却无法实际履行。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更多体现的是合作关系。因此,部分检察人员为了维持该种合作关系而不愿履行。

  2.侦查部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虽然刑诉诉讼法规定了收到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回复。但却未规定被监督者不予接受监督之后的担责问题,使得纠正违法缺乏刚性约束支撑,致使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虽发出纠正违法,但侦查机关介于考核扣分的压力往往采取不予理睬,不予回复的态度,或者选择其中轻微违法的进行回复,而对涉及严重违法的则没有回复,致使发出的纠正违法无实际法律监督效力,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活动是去了实质意义。"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加强法律监督的需要,不符合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和特点,应当予以改革完善"。

  3.侦查部门考核压力过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致使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打击数,而忽视了案件质量。目前,侦查机关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要求高打击率,高破案率,短侦查时间。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侦查部门面对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的情况,只能确保案件主要事实清楚,却忽视了取证过程是否合法,非法证据是否已经予以排除,使得移送起诉案件质量下降。

  四、完善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的措施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权力的滥用",在侦查机关行使国家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限制其权利滥用导致的法律负面效果,从而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1.强化检察人员对于侦查监督的认识。首先从思想上重视。必须认识到侦查监督活动对于审查起诉的重要性。要求每个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办案规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固定,并将上述材料送至专门负责人员处进行登记、整理。同时,需要专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删选线索。将每位办案人员移送的纠正违法线索进行登记、保存,并对线索进行分类。并实行一事一纠,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格式,确保严肃性。

  2.需建立侦诉问题通报制度,适时召开侦诉联席会议。公诉机关在通过删选、分类之后,需将办案中发现的侦查机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总结,并及时与侦查机关法制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听取侦查机关对于问题的回复。同时,在每年年终时对一年中发现的侦查机关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剖析,对于重点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在侦诉联席会议中予以通报。

  3.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规范侦查活动。公诉部门可与侦查机关法制部门联合开办讲座,就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如何预防现象发生等问题向侦查人员进行授课。进一步将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包括证据合法性意识,在侦查过程中把注意力放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更加注重证据的规范化收集。不断加强对侦查机关办案民警的新刑诉法培训工作。

  当然,侦查机关亦需要有机制来对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意见提出异议。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纠正违法意见异议的解决机制。"对于被监督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的救济程序,可以借鉴刑事立案监督中公安机关复议加复核制度的规定"。应当规定侦查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进行复议、复合的时间及程序,使得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严肃性及合法性。

  总之,公诉环节加强侦查监督不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同时更是一项义务。能否履行这项义务,能否正确履行这项义务,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能力,更关系到整个中国刑事司法能否朝着更加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

  注释:

  龙宗智.检察制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2.123.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74.

  尚爱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纠正违法制度的立法完善.人民检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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