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政权的根基和后盾,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刑法的功能则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目前学术界对于刑法的功能探究呈现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单从某一角度阐述刑法的功能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全面把握其本质特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体现了刑法明确性和全面性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刑法功能的价值和理念。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法功能
刑法的功能,也称为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社会中可能并且应当发挥的作用或者效果,是刑法在其结构与运作中所表现出的有利作用。刑法功能研究是当今刑法哲学理论研究关注的重点。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但与刑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因此,进一步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并重,仍需引起司法实际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文将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本质特征为出发点,以刑法功能的角度深刻探讨两者的关系与价值追求。
一、惩罚犯罪
刑罚的原因问题来源于一个特定时代的历史环境,在这个历史环境中,个人不能和一个还不是基于人民意志而建立的国家相对抗,即使他根本没有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国家中来。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目的所体现的刑罚还需要与个人相对的、特别的正确性来证明。因为康德说过,"绝对不能将人仅仅作为实现一个他人意图之手段来利用,或者将人与反对保护人之天然任何的物权对象混为一谈"--国家简直就是相对于个人的"一个他人"!在这种国家观中,只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才可能证明国家刑罚的正确性: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自己所希望的,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所应得的。[1]因此,如何正确客观地理解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我们探究刑法功能的首要问题。
当今社会,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根本目的,从刑法的功能角度来看,其体现了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并且也是打击和预防犯罪进而实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保护功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的程度和效果不在于国家对犯罪的打击,惩罚的强化,而在于实现刑罚权的正义性和目的性。不少冤假错案正是由于刑罚权的不当使用即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因此,对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是保证惩罚犯罪和目的性的关键所在。也是对犯罪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前提。
二、保障人权
刑罚的发动事关人的财产、尊严、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刑法领域内贯彻人权原则不仅是对行为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社会一般人权利的保障。刑法运用不当,不仅人们成为公共权力的受害者,国家的公正形象也会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法中贯彻人权原则也意味着对发动刑罚的国家机关的限制。这也是建立在人权保护基础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刑法核心原则的原因。[2]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说明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的努力。
刑法应当保障公民不受到因公权力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3]
三、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协调关系
人权保障作为刑法功能,其实质内容在于以一定的行为是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的方式,来限制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或利用。[4]而惩罚犯罪则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来束缚犯罪人的自由,如利用看守所、监狱等外部设施将他们隔离,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犯罪人进行行为约束,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我们看到刑法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更多地体现出统治者的意志。并未在内容上充分考虑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实践中,人权保障的实行也难免差强人意。最近发生的"浙江叔侄强奸案"、"聂树斌"案都警示我们应当注意刑事侦查期间的人权保障问题。倘若司法的目的不再是追求公平正义,那么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居住环境将不复存在。因此人权保障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是我国法制进步道路上的难点和突破口。
我国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应以其既能准确的实现国家刑罚权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作为最理想的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的共同价值是同一的,缺也相互制约,甚至在实践中出现矛盾。从刑法功能的角度来看,惩罚犯罪是运用公权力的正面效应,而滥用公权力又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可以说,人权保障的执行效果一定程度上间接反映了惩罚犯罪的效果。因而人权保障在实践中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警惕。2012年刑诉法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此次修改够后我们也看到,"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了新刑诉法总则,并且增加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权、对严禁刑讯逼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死刑复核更慎重等条文规定,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做出的努力和成果。对于公民而言,刑法主要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效果,因而惩罚犯罪是刑法功能体现更多的一面。而对于犯罪人而言,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也应重视人权保障。二者齐头并进才能有效的帮助犯罪人毁过自新,真正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效果。从人性的角度,犯罪人也是一群需要社会关怀的弱势群体,也需要我们的同情与关爱。因此正确把握好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关系,对司法实践中保障犯罪人的权益具有实质性意义。
参考文献:
[1][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杨建军.中国近现代刑法进化研究[A].韩玉胜.刑法学博士论文精萃(2007届)[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韩轶.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J].检察实践,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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