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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1-24 09:5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军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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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95年石东玉案2000年杜培武案,2003年张氏叔侄案,2005年佘祥林案,2010年赵作海案,2010年李怀亮案等若干个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使被冤屈者丧失自由甚至生命、家庭破裂,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故此如何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大背景下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本文针对刑事错案的原因提出几点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冤假错案;证据底线;提高素质;案件质量把关

  当前出现的刑事错案中,除了由于认识能力局限等客观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刑事错案以外,在刑事错案的致错因素中,可人为控制的因素很多,既有理念上的也有素质上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的,也有个人方面的,既有证据方面的,也有法律方面的,本文着重从落实证据实施、规范证据运用,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程序把关机制三方面阐述如何防范错案。

  一、落实证据实施规范证据运用

  证据是公正裁判的核心所在。实际上,很多错案是因为认定事实有误,在证据调查工作上出了问题;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关键作案细节不吻合、被害人指甲末端检出的混合DNA可以排除张氏叔侄等证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冤案发生。故要落实证据法实施、规范证据的运用。

  首先,要严格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区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其次,要正确对待口供,重视实物证据。避免口供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线",认识到口供的价值,更要警惕虚假的危害;取得口供要合法,坚决依法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要加强对口供的审查,防范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而隐瞒事实真相或编造谎言,更要防范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在处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时,在未提取到实物证据时,应当特别慎重;另外还要加强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尤其对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慎重的判断,在审判中,认真贯彻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实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二、纠正错误的司法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在很多刑事错案中,人们都能看到公安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口供至上等种种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我们已进入文明司法的社会,公安司法人员应当树立起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效率与公正并重,疑罪从无、证据为本、量刑均衡等现代司法理念,真正做到秉承现代司法观念进行司法,最大限度发挥刑事法律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功能。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同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工作报告中列出了法官行为不规范的十大表现。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则指出了人民检察院司法人员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这些足以说明,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仍然是可能导致当今中国出现刑事错案的关键要素之一。要加强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培训,促使他们认真学习新型法律关系、新兴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不断强化其职业道德、人文素质和其他相关知识,提高其司法技能。可以建立"高素质人才下基层"的行业制度,以提高刑事案件数量最为集中的基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质量。

  三、优化司法环境

  我国虽然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最主要原因是检察院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一旦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检察机关的政党工作很难不被干扰。因此,改革完善检察体制才是关键。我认为可以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一方面,检察系统应当收回人事任免权,避免某些地方党委以人事任免权为后盾,直接操纵地方检察院办案,干涉检察工作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还要切断检察机关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由中央财政统一列支检察机关的经费,直接拨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分配用于僵检察院的业务和工资福利等开支。

  民意对于司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司法分工,也可以损害司法独立。我觉得对新闻媒介的介入应适当的限制。就媒体报道案件的范围来说,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双及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审理的案件,不得进行报道。就媒体报道的内容来说,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如实报道案情,不发表任何倾向性的意见。

  四、完善程序把关机制

  冤假错案的出现,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相关诉讼职能没有发挥好把关作用,没有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定。为此,应该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健全程序把关机制,确保刑事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冤错风险高的案件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警方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警察";重要的是以证据为基础来评估冤错案发生的风险,要做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合理矛盾,则可能存在错的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二)对于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不得进入庭审刑诉各阶段都应当审查案件质量,及早防止错案;新刑诉法恢复了起诉全部案卷移送制度,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供了客观条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要求法院避免随意启动审判程序(三)强化二审及时纠正一审错误裁判的程序新刑诉法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故二审法院应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判;依法对案件作出终局性裁判,防止因反复发回重审而增加的冤错的风险;为确保案件质量,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防范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2(6).

  [2]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3).

  [3]冀祥林.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J].现代法学,2006.

  [4]吴宏耀.诉讼认识论[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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