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法律意识的转变(2)
二、传统中国的"无讼"法律意识
"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字面意思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可引申为一个社会因为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然有法律不主张利用诉讼来解决纠纷。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家国一体是无讼观念形成的社会根源;和谐稳定是无讼观念形成的政治根源。国政的原型乃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和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即如一家,以安定和睦为上,处理国民争讼就像排解家庭纠纷,最好是调解,不得已辅之以刑,目的是求得和谐。传统中国文明的法自然属性是形成无讼价值观的思想文化根源。官司会导致"结仇怨"也是"无讼""贱讼"价值观形成的原因。
三、现代诉讼法律意识的转变及原因
近年来人们为维护自身权益对待诉讼不再害怕,不再厌恶,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我个人认为现在面对纠纷时选择诉讼的解决途径,至少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一)权利意识的增强
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个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面对损害自身权益现象的发生时不再一味忍受,而是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个人的生活中处处存在与诉讼有关的事例,有故意伤害案件的诉讼、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盗窃案件的诉讼等,甚至出现大量民告官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为争一口气即使注定败诉也要起诉的事例存在,笔者在法院实习时就遇到这样的事情,即使在审判员于庭下劝其撤诉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继续诉讼。对待诉讼态度的转变维权意识的增强是重要因素之一。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各种人身权利被纳入法律,使人们在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程序公正越来越注重,以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调动公民在面对不法现象时主动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三)普法活动的宣传
通过送法下乡及播放法制节目等多种方式使落后偏远地方的村民了解法律知识,认识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是农村诉讼案件数量增加的重要原因。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诉讼法律意识,由"无讼"向"正义"转变,与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普法活动的进行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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