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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小区停放丢失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分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07 14:3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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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来,经常发生因机动车丢失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对机动车丢失赔偿责任认定的缺失,导致各地法院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之性质认识不一,判决五花八门,同时受到对弱者权利予以保护的司法倾向的影响,众多物业公司往往因为对机动车丢失的索赔陷入不公平的尴尬境地,这已经成为影响物业公司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机动车;丢失;赔偿;小区物业

  小区机动车丢失事件日益成为社会的关注话题,关注的直接原因在于:机动车在小区丢失后,哪一主体应该承担机动车丢失责任的赔偿问题。从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讲,车辆丢失责任是属于一种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最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不法侵害人,具体而言就是盗窃者。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当不法侵权人找不到或者虽然找到但没有能力进行赔偿的情形下,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赔偿的问题。

  就机动车在小区停放的丢失赔偿责任而言,现今,住宅小区大都聘请物业进行小区物业的管理,物业管理权是指是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活动时所行使的权利。物业管理权利是具有"三位一体"(经营、管理、服务)的综合服务。通过综合服务,不仅能维护好物业及附属设施,使物业保值增值,还能够创造安全、整洁、优美、舒适、方便的物业软环境,这其中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生活的各种必需条件和外部变量因素。在业主购房后的物业管理中,这些"条件"、"因素"往往是通过综合服务来营造、改善和提供的。物业管理权利的内涵可以归纳为:物业管理权是对物、对人和对资金的管理。物业管理权是在共有状态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一种权利。物业管理公司是在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下,根据双方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从本质上说,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对于小区内机动车辆丢失的法律责任,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即业主与物业理企业)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确定为保管、场地租赁等,应该依照双方的约定判断其权利与义务。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来看,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一般意义上的停车合同不会包括在物业管理职能内,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车辆在小区内停车丢失赔偿责任是一个难题。

  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机动车在小区内丢失在合同成立是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应当对于两种常见的停车情形进行分别认定,一是作为小区中的附属设施修建的专门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二是小区业主、访客在小区公共道路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通过此条可以得出,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方式交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对于出售和附赠,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得到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对于租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得到了车位、车库的使用权。无论是出售、附赠还是租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都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关于该费用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出售和附赠的情况下,应当是车位、车库所有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车辆管理的必要费用;在租赁车位、车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场地租赁费用,二是物业管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场地租赁费用按照场地租赁合同进行处理,依照合同法第216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据此规定,出租人不应承担车辆丢失的陪偿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基于管理职责在其能够防范和和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言之,物业管理方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因其管理不善而导致车辆的丢失;如果物业管理方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并且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防止车辆丢失的,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方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都有过错的,则依据过错责任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当小区业主、访客在小区公共道路临时停放车辆时,应明确停车场地的权属,按照物权法74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对这种停车场所有处分权,同样的,收益也应当归业主所共有。物业管理方对小区内公共道路临时停放车辆行使管理权的,按照权属的角度,也是受业主的委托,对于此种情况下车辆丢失的情况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如果物业对这些车辆收取费用的,可以按照车辆在商业停车场丢失的法律责任予以认定;如果物业管理方并未收取任何费用,由于小区内公共道路并非是用于停车用途,车主自愿在共有部分停放车辆,实际上并未形成管理的法律关系,在此种情形下,也就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场地租用合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等相关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来访车辆在小区公共道路临时停放车辆,物业管理方对此类机动车辆的丢失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的。

  笔者认为,除非是小区业主、访客在小区公共道路内免费临时停放的车辆丢失小区物业不需要承担责任以外,在收费临时停放车辆和小区内专门停车位停放的车辆丢失,小区物业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就此,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强化管理措施,从而确保车辆的安全:

  第一、完善小区车辆的出入、停放管理制度;

  第二、认真执行停车卡等出入凭证的发放、查验、回收等制度,妥善保管停放车辆的信息安全;

  第三、加强安保系统,增加、提升安保人员和电子监控的数量和质量。

  参考文献:

  [1]牛家庆.对非机动车停车行业实行市场化管理的探讨[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3,04:178-180.

  [2]刘立锋.对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J].法学杂志,2004,01:59-60.

  [3]顾清清.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索赔法律问题研究[D].四川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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