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不管是银行的乱收费问题、证券市场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问题、还是保险相对人保险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都需要从立法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从监管上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从纠纷解决机制中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所以,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出发,对我国存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随着我国金融服务的发展,股民、基民等这些中小投资者的个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应当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中得到体现。援引对消费者的定义,本人认为:所谓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失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律,另外,还有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专门的部门法中包含有保护证券消费者的《证券法》,保护银行消费者的《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等,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严格意义上讲,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出现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一内容,虽然这么多的法律可以适用,但是并不能清晰的看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的机构设置不完善
1.金融机构监管分工不明确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简称"一行三会"),但是并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虽然证券消费者可以向证监会反映情况,但并不具有投诉的性质。银监会虽然有相关的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当并不能够清晰的认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所以对于消费者这来说意义并不重大。而保险消费者的情况却更加不容乐观,虽然每年的保险消费投诉不断增加,但是保监会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制,从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部门在分工上存在问题,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也不够清晰。
2.缺乏专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
在我国,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建立了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国缺乏统一的保护整个金融领域的社会组织,这就容易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无人监管的局面。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如果受到损害,也很难从消费者协会得到救济。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完善
(一)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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