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作者署名第一作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摘要】著作权法中规定作者具有署名权,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来标明作者的身份,那么非作者名字出现在作品上,甚至是以第一作者出现在作品上,这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但是这种署名行为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关键词】非作者;署名权;署名顺序
生活中常有作者为了便于发表作品,除署上自己名字,还署上其他人名字的情况,还有人把非作者署名第一作者,把非作者署名第一作者是否违法呢?其侵权行为又将如何判定呢?
关于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问题,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这是并不表示法律禁止作者许可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
对于非作者署名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指出,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且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客观上没有参加创作、主观上为了谋取个人名利两项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增加未经作者许可为第三项构成要件更合适,只有行为同时满足这三项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侵权。针对代写行为,作者把完成的作品交给买方后,如果再依照非作者请求维权,未免有些不妥。代写作品虽然符合客观上没有的参加创作和主观上为了谋取个人名利两个要件,但确是经作者本人许可,且作者因此获利,亦不违背作者创作作品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作者许可非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并且经过作者许可的署名不构成侵权行为。现实中,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情况比较常见,因为署名权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权利,一般非作者本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会主动追究。
再说署名顺序问题,学界对于署名顺序争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署名顺序反映各作者在作品中贡献和作用的差别,往往作者和社会舆论对此都很重视,也会将作品中的顺序视为自己的荣誉,当然也和由此而带来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的,如科研评奖、职称评定等。署名顺序一经确定之后就不能轻易变动,更不能不经其他作者协商由某一作者擅自变动,对于擅自更改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署名权,因为根据署名权的定义,只要在作品上署上作者的名字其署名权就得到了保护,关于合作作者们的署名权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有权决定署名权如何行使。针对作品作者很多的情况,因保护署名顺序发生的争议由法院确认署名顺序排列,显然也是不现实的。署名顺序在一定程度上使受众群体、社会舆论对作者成就的评价有影响,但并不能改变作者享有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笔者认为,不经协商随意变动署名顺序或增减署名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但经作者们同意而变更的署名顺序问题,不应在侵权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署名权的三大原则就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指出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的原则处理。其基本精神意在提示人们,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一样最好遵循法制先订合同。例如委托创作,其作者是受托人但如果受托人和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署名权归委托人那么署名权则由委托人拥有。但从客观上来讲,这又会降低对"枪手"行为的约束力。
针对署名问题,有学者认为作者有意署上非作者的姓名为第一作者不合理,甚至会产生欺骗性后果,作者身份具有专属性,署名应该坚持创作原则下的真实署名,既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学者却认为作者同意他人在作品上署名是署名权的内容,署名权属于民事权利,署名权人可以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其他人的姓名;也有学者认为,作者在作品上署非作者姓名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无论作者是出于何种动机。笔者认为,作者的身份的专属性要求其署名应该坚持真实署名,非作者的任何人都不应在作品上署名,但经作者同意的署名行为不应在此范围。并且署名权本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亦不会主动追究署名责任,但由此造成作者署名权行使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作者本人承担。
为了减少作者署名不当或者署名顺序等问题的产生,笔者建议学术期刊审稿人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一、严格把关亲笔签名
对投稿作者提出明确严格的签名要求:作者亲笔签名,如果是作者是多人需所有作者按照投稿上署名作者的顺序亲笔签名并标注日期,将写好的签名材料传真到投稿单位或扫描成图片格式到投稿单位审查。
二、签名核实与审查
认真登记作者的个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多位作者的话需和每一位作者确认作品发表时署名及顺序,并通过发表前后两次亲笔签名予以确认,严格核实避免纰漏,也防止稿件通过审核之后作者私下买卖论文。
三、署名变更审查
有时投稿之后有的作者要求变更署名,把原本该署名而漏署名的作者名字补上,把本不该署名而署了名的作者名字去掉,该变更行为是合理行为,应予允许;但作者亦有可能把不该出现的名字补上,把本该保留的名字去掉。因此,对于变更署名要谨慎对待,通过让署名变更前后所有作者亲笔签名确认变更程序及时与作者交流,严格核实变更请求的真实性,来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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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冕.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J].法官论坛,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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