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 要】 文章阐述了言论自由的内涵、范围和限制及网络言论自由不加规制引发的社会问题、侵权行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七点建议:完善网络行为立法,为打击网络不法言论提供法律依据;规范上网实名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网络的日常行政监管;依法严格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促使网站严格审查发帖;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制裁措施;网络言论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将网络言论侵权刑事案件列为公诉案件;打击网络言论不法行为与保障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当并重。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不法行为;法律规制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使精神自由得以充分展示和发展的空间,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广泛影响。网络上自由性、随意性的言论因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互动交流便利引发极大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和侵权行为。如何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又使网络言论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各界热门的话题。
一、言论自由及限制
1、什么是言论自由
是指人们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私下或公开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法律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并保护它不受非法侵害。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自由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其位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之首。这个自由,其法律意义在于凡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外的言行,公民们均可去做。因此,言论自由是有法律限制的相对的自由,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
2、言论自由的范围及限制
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目自由负担责任。”这意味着言论自由也要受法治意义下的法律制约,绝不能假借言论自由之名,随心所欲、胡说八道。
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等。
二、网络言论自由不加规制引发的社会问题及侵权行为
1、利用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社会和民族矛盾,一味散布和传播负面和消极的信息,诋毁党和国家的政策,降低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引发人们的仇恨和失望情绪,制造社会混乱。
2、当突发重大社会事件或重大灾难时,歪曲、编造信息,以偏概全,形成恐慌性言论,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恶劣影响,甚至引发更严重的社会性事件和灾难。
3、利用网络言论自由发表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损害企业的名誉权,进而侵害其财产权利。
4、对他人进行恶毒谩骂,甚至以“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的方式披露他人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5、随意的跟帖评论,随心所欲的发表各种不文明的言论甚至淫秽信息、传播犯罪信息或方法,上传他人或自己的不良图片、视频,污化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
网络言论以一种全新的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平台,以匿名发文的方式,快捷的发表评论、上传图片、视频,受众能够迅速跟帖、信息迅速扩散,短时间内形成一股舆论的洪流。除了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对网络言论引发的危害准确定性,使行为人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论应承担法律后果,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三、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完善网络行为立法,为打击网络不法言论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网络言论的规定相对较少,执法部门和依据分散,保护范围过窄,不足以有效规制日益增多的网络言论不法行为。只有根据新生事物的增加,不断及时完善关于网络行为的立法,整合网络违法行为监管机构,才能够对网络不法言论形成更大的威慑,对处理网络言论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有理有据的及时制裁不法行为。
2、规范上网实名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网络的日常行政监管,有效防止不良信息的扩散
由于我国目前上网基本上实行“匿名制”,使网络言论达到近乎绝对的自由。虽然网络监管部门要求网吧等公共网络区域实行实名制,但在具体落实上缺乏长效的监督检查,网络监管部门虽然可以动用公权力利用技术性的手段查获不良信息的来源,但面对浩若江海的网络言论信息,监管成本无疑太大。因此加强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必须的。因为在网民发布的信息不违反国家法律、不违反社会道德、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网络实名制并不会限制普通网民的言论自由。实名制有着“透明监管”的功能,能让别有用心者不敢在网上随意发布违反法律或者道德的信息,只有监管部门从源头入手予以规范落实实名制,才能增强网名的自我约束,有利于互联网空间的净化。
3、依法严格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促使网站严格审查发帖
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了一定的网络设施、网络平台,其在很大程度上作为控制网络运行的主要力量而存在,就应当在盈利的同时,尽防止大量的不良信息随意的发布和传播的义务,对于不法网络言论应当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严格依法查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作为,加大打击力度,公开处罚结果,使网络服务提供商警惕,从而督促其严格审查发帖。
4、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制裁措施
要对网络言论不法、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就必须针对网络言论行为在立法层面建立和完善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多层次的制裁措施,明确承担各种法律责任的标准,做到各类法律制裁措施之间的紧密衔接,让司法行政机关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追究行为人、不良传播者、网络服务商的相应责任,也让行为人预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减少乃至杜绝网络言论侵权行为。为净化网络舆论环境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杜绝网络不文明、不理性现象的发生、蔓延。
5、网络言论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
网络言论自由的约束弱化会导致言论侵权案件发生,受害人举证极其困难,仅能举证其被侵权的情况,对于其他证据则无从获取。如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来举证,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或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对于网络言论侵权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将会大幅度的提升。
6、建议将网络言论侵权刑事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如网络言论自由引发的侵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由受害人来收集证据提起自诉,同样面临发现犯罪嫌疑人难、收集证据难的问题。为了严厉打击网络言论侵权刑事犯罪,应当将该类犯罪列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利用公权力采取技术手段,获取相关证据来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将会更加有力的打击非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
7、打击网络言论不法行为与保障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当并重
一个社会要进步要发展,必须要鼓励信息的传播。但保障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和对网络言论不法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不矛盾。言论自由与言论不法行为之间根本性的不同就在于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遵循客观真实性原则还是虚构或捏造事实,是正当评论还是进行侮辱诋毁。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地发表言论、自由地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并不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自由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毫无限制的自由,是必须受到制裁的。故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网络立法,而不是在网络上以牺牲对一种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代价来换取对另一种权利的发展。因此打击网络言论不法行为与保障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对于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重要。
【参考文献】
[1] 吴隆文.新时期下的网络谣言与治理.学理论,2013.27.
[2] 吴青青.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法理分析.黑河学刊,2013.9.
[3] 邹晓玫.网络权利冲突的法律功能研究.法制博览,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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