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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06 15:2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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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2013年2月,王某携带匕首在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其腿部捅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腿部损伤构成轻伤。2013年3月,王某被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采取逮捕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的亲属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承办人员提审李某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本案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所犯罪行系轻微刑事案件,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此提出对王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申请。同时,羁押王某的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向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本案的问题是,对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公诉部门受理,还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对看守所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是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还是由公诉部门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如何操作。

  二、由公诉部门对本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1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综合《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五类:(1)案件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后,移送公诉部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在检察机关计算的案件;(2)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3)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转由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4)案件管理部门在对案件流程监督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转由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5)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结合王某故意伤害案,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较为适宜。原因有:一是因案件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诉讼阶段看是已移送起诉的案件;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并不掌握批准逮捕后的赔偿情况及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的认罪态度;三是对于看守所向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如果单纯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羁押,可以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后提出建议,而针对王某故意伤害案,由于还涉及其他方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可将看守所的建议转交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统一受理审查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公诉案件承办人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查内容

  《刑诉规则》第619条从八种情形规定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应着重从五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存在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是否存在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适用缓刑的;(3)是否存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4)是否存在因身体状况不符合继续羁押的;(5)对法院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的,是否存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刑诉规则》第619条第1款第2项,笔者认为应当将因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适用缓刑这一情形作为审查内容。对于第3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作为审查内容的,笔者认为实践中不同承办人对这些可能性的判断会有不同的认识,建议对这类案件快审快结,不要在或然性判断上耗费太多司法资源。对于第4项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5项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这些情形,笔者认为虽可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提起公诉、监督法院审判,及早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二)审查方式

  《刑诉规则》第620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笔者认为综合起来可采用以下审查方式:(1)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2)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性;(3)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或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意见;(5)查阅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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