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同居受孕后拿走男方财产并告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06 15:3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徐梦
分享到:

 

  [案情]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说法”栏目曾经讲过一个案件:24岁的农村未婚女青年梁某与企业大老板李某相识后,李某自称离婚后带着一个女儿,说自己愿意和梁某结婚,并表示希望要个孩子。于是,在认识一段时间后,二人开始同居。梁某怀孕后,将怀孕之事告诉李某,没想到李某却要求梁某把孩子打掉,也再不提结婚之事。梁某很生气,加上其他一些矛盾,梁某拿上李某的一张内有80万元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到银行取出20万元,并打电话告知李某,然后离开李某的家,回到了老家。突然有一天,梁某被公安人员带走,说他偷别人20万元犯了盗窃罪。在电视节目中,有一位律师解释说,在恋爱和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钱财都是各自独立的,任何一方私自拿走了另一方的钱财,都会构成盗窃罪。

  [速解]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梁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本文认为,梁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那位律师的讲法不完全正确。理由有以下三点:(1)梁某的行为不具有盗窃的基本特征。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的行为。但梁某不是采取自认为让李某不能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而是主动地告知李某是自己取走了,这就不属于秘密窃取。为什么非秘密窃取的不以盗窃论处呢?原因是,秘密窃取的,失主无法知道是谁拿走了财物,基本上无法追回。但非秘密窃取的,尤其是像梁某这样拿走了钱之后又电话告知的,李某就知道是谁拿走了,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这笔钱财。所以,这类案件不应以盗窃罪论处。(2)梁某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盗窃罪的主观故意是指明知某项财产不是自己的,却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其非法占有。本案中梁某虽然也是故意地取走了李某的钱,但她不是以盗窃的故意取走的,而是以公开的并认为自己是应当得到这份财产的故意拿走的。简单说,她不是窃的故意而是拿的故意。可以说,她是坦坦当当地拿走这笔财产的,因而,这并不是盗窃的故意。如果梁某具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的故意,那她就不会从80万元中只取走20万元,更不会在取走之后还电话通知李某。(3)梁某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恋爱与同居。从法理上讲,只有结婚后夫妻的财产才是共同的,在恋爱与同居期间,一方不能随意拿走对方的财产。这个说法虽然正确,但却不能机械地照搬到所有的同居中去。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上边所说的同居是指没有导致女方怀孕生子的同居。要知道,女方是否怀孕有着天壤之别。女方未怀孕的,不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而女方一旦怀孕,就涉及到这些问题。男方导致女方怀孕后,如果拒绝与女方结婚,就必须承担女方怀孕期间的营养费以及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而且还应当给女方一定的补偿。男方如果既不同意结婚,又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不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说不过去的。此种情况下,女方公开地拿走男方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抚养孩子的费用和自己生活的补偿,是完全应该的和正当的,这与盗窃完全是两码事。就本案来讲,李某比梁某大得多,李某还承诺过要与梁某结婚,并表示希望要一个孩子。然而同居一段时间后,李某却不与梁某结婚,也不再提孩子的事,甚至要求把已经孕育的孩子打掉。这就说明,是李某欺骗了梁某,也说明李某是一个极端自私、极不负责、缺乏基本道德观念的人,他不但对不住梁某,也对不住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某的财产不能与梁某共同享有,但李某至少应当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梁某取走20万元远远不够,80万元全部取走也不构成犯罪。

  那位在电视节目中解说的律师,仅仅注意“在恋爱和同居过程中,男女双方的钱财都是各自独立的”这一点,却不注意同居期间女方有没有怀孕和男方有没有欺骗这个重大区别,简单地把梁某的行为归结为盗窃,是十分片面的。这种片面的见解不但忽略了法律对妇女儿童的重点保护,而且容易助长一些男性在婚恋方面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恶习。这种恶习一旦漫延开去,将会使许多妇女和儿童生活在穷困潦倒之中,从而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过去对这种以欺骗方法占有女性然后将女方一脚蹬开的人,会以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类似本案的妇女儿童则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今天不再追究李某这类人的刑事责任,是贯彻刑法谦抑原则的结果,但我们不能一方面对这种人讲究刑法谦抑,另一方面却又对梁某这样的弱者适加刑罚,否则,就本末倒置,适得其反了。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474650])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