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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07 15:3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侯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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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刚刚结束的十八大将反腐败问题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再次强调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立场和决心。本文分析了中国腐败问题的成因,并且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内外反腐败的经验和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比较的方法,探索讨论了中国反腐败体系的建设,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

  关键词反腐败权力滥用公务员廉政法财产分级公开制度

  作者简介:侯瑞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0-02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刚刚结束的十八大将法律问题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也再次强调了反腐败的立场和决心,而且向全体党员发出警示:如果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更甚者,将会亡党亡国。”党的最大危害和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毒瘤就是腐败,腐败对社会和经济两方面的健康发展与福利造成严重的损害。

  “法不立,诛不必,而欲为吏者之毋贪,不可得也。”(顾炎武《日知录除贪》)

  我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王亚南曾经说过:“中国官吏政治史实是一部贪污史。”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十分深刻。几千年来,中国的贪官可谓是层出不穷,中国历朝历代都出现过很多著名的大贪官,如唐朝的杨国忠,北宋的蔡京,明朝的刘谨魏忠贤以及家喻户晓的清朝大贪官和砷等等。

  一、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考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于预防腐败?区分腐败犯罪?反腐败的国际间合作?非法资产的追缴等问题都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效率?促进反腐败的国际间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已于2007年正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对于我国反腐倡廉事业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公约未生效之前,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以及执法环境的不同,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尤其是引渡外逃贪官的引渡和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的追讨这两项我国外交领域的两大难题一直难以解决。在加入或批准了上述两个公约之后,这些难题局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一方面,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实现了对“双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等传统国际法原则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引渡外逃贪官扫清了障碍。目前,我国应该结合加入或签署反腐败的其他国际公约或区域性公约,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吸收国际公约关于反腐败的相关原则和法律规制在我国宪法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反腐败基本法律。

  二、欧洲反腐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腐败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社会问题,全世界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腐败现象。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都存在或多和少的问题,不和法律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大量存在,同时行政效率不高,行政监督不到位等诸多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做法律研究应该博取众长,制度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同样如此,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成熟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该注重采纳和我国处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反腐败的法律规制,然后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切实制定和实施符合我们自己的反腐败体系。本文以欧洲反腐败法律制度为例,比较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

  许多人认为欧洲发达国家虽然也存在着腐败问题,但是腐败并没有对他们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太多的危害,反而认为欧洲各国廉洁指数比较高,大多数国家基本上解决了腐败问题。其实这是误解。欧洲除少数国家(如丹麦、瑞典等几个北欧国家)廉洁指数在八分以上,大多数国家同样面临着反腐败严峻形势。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FransparencyInter-national)针对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商界人士和专家对2008年全球贪污指数进行了评估和排名,英国和意大利在清廉排行榜上的名次有所下滑,分别从第12名和第41名,滑落至第16名和第55名。中国排名上升至第72名。

  (一)健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欧洲历史上也曾经是腐败的重灾区,在欧盟成员国当中,有些成员国也曾因腐败问题而臭名昭著。欧洲的反腐败立法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从1995年的《保护欧盟共同体金融利益条约》到1998年欧盟委员会出台的《反腐败法公约》等,为欧盟统一制定了反腐败的标准,帮助解决了反腐败问题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法律问题,并根据各国的情况统一制定了反腐败法律问题的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该规划以专章(第三章)规定了健全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只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已有的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法令还比较分散,使反腐败法治化水平还比较低,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效果。

  (二)专业的反腐败机构

  欧洲根据1994年的《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决定成立了监察专员机构,并正式对外办公。切实落实立法的程序性问题,该机构在欧洲拥有完全独立的行政地位,并且专门设有与欧洲法院大法官同等地位的监察专员受理公民对不良行为的投诉和控告,调查效率低下、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维护公民权益。同时为了有效地处理欧盟资金使用中不断发生的欺诈和贪污行为,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了反欺诈署,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欧盟资金特别是支持成员国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查贪污、欺诈、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预防措施,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反欺诈工作。2000年,还成立了调查和纪律办公室,专司纪律监督监察之职,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欧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和行政、财政纪律,监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受理工作人员的投诉,调查违法违纪案件。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只能,内设有专门监督管理反腐败的反贪污腐败局。我国也建立了一些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党内纪律检查的纪委和行政监察的监察机构,专司审计监督的审计部门。2007年,中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预防职责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应该说,我国反腐败工作机构还是比较专业和全面的。但是各个职能机构存在职能权限规定的模糊,同时不能有效地配合工作,同时缺乏司法监督。影响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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