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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废止的挑战及应对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10 15:5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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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教废止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一)劳教废止给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带来的挑战

  劳教废除后,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对于犯罪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保持一定的打击力度。但由于缺少了劳教这一长期沿用的打击手段,出于习惯使然,必然会倾向于选择刑事手段。在案件的办理初期,案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受证据所限,严重违法行为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限尚待理清,此时可能出现公安机关对原本不应当认定是犯罪的严重违法的行为纳入刑事程序来处理,并且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待羁押期限届满后予以释放。在此种情况下,原本用于保障侦查行为顺利开展的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已被异化为惩罚性措施。

  与此同时,在公安机关将更多的违法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办理的情况下,除了惩罚性刑事拘留、惩罚性逮捕等可能出现的弊端外,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冲击刑法底线的情况。以寻衅滋事罪为例,关于该罪,无论是《刑法》第293条还是两高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在构成该罪的“定量”标准上均留有一定的余地和空白,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等,给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适用法律留有空间。然而由于在构罪标准上留有不确定的因素,对于究竟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情节恶劣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需要具体承办人员结合在案证据、具体案情乃至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带有相当明显的主观色彩。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要求下,公安机关很可能对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升格作为刑事犯罪加以打击,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二)劳教废止给检法机关办理案件带来的挑战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因介入时间的滞后、监督手段的缺乏等因素限制,对于上文提及的公安机关采取的惩罚性侦查强制措施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于逮捕措施,虽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可以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如果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为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案件不移交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则无法监督。实践中公安机关迫于办案指标和治安压力,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可能“人为”的纳入到刑事案件程序当中,进而导致在移送司法审查过程中出现公安机关“倒逼”司法机关消化案件等情形,最终将拉低整个地区刑事审判机关对入罪门槛的把握,紊乱刑事司法环境。

  对于有观点认为,将司法化原则引入改革后的劳教制度或替代措施,由人民法院设立治安法庭,代替公安机关对需要长期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如劳教)进行司法决定和司法审查,形成公安申请、法院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决定程序。②我们认为,这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必然会有所增加。司法化的目的,是为了使劳教或替代措施具有司法终局性的特点,更为合法合理,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被劳教对象的救济权利。司法化的设计将大大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在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案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同时考虑前述各种原因亦会刺激案件数量的增长,在一段时间内无疑将使司法机关陷入全面的超负荷运作状态。

  三、劳教废止后的应对建议

  我们认为,劳教废止后的替代性制度构建,在指导思想上,除了需要明确该项制度在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秩序稳定等诸多价值外,更需要着力修正针对劳教制度的缺陷和诟病,牢固树立法治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教育矫正挽救为主要目的,贯彻行为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等。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们认为,首先在性质上不需要直接明确其为何种处罚,只是从实践应用的角度,构建一种综合的、分层次的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通过刑事、行政等多种方式对于一些非法行为进行矫正。其中既可以有属于刑罚处罚措施,如较长期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改造措施,也包括一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强制工作等,还可以有监护、保护约束等家庭、社会团体执行的保安处分手段。其次,需要明确劳教替代性措施是以教育矫正为主要目的,强制劳动只是作为辅助措施,教育改造与其正当权益保障要保持协调。再次,劳教替代性措施的严厉程度理应比一般的刑罚轻,但在教育矫正的力度上应该比一般的行政处罚重,因此需要对目前劳教打击案由进行梳理分类,采取不同的教育矫正措施,实现替代性措施与刑罚自由刑、一般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第四、劳教制度替代性措施应当具有准司法的程序,从适用对象、决定程序、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司法化改造。

  注释:

  ①魏瑛.建立劳动教养社区矫正制度的调查与思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4-18页.

  ②赵秉志.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方案.法学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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