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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犯罪竞合问题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12 14:2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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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的情报价值,亦称参考价值或研究价值,是指档案所含的信息对科学研究等工作以及满足个人需要有参考作用的价值。档案是一个巨大的信息源和一种重要的情报来源,人们利用档案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体现为情报价值的利用。把档案中有利用价值的知识传递出去,对于用户就能产生情报效应。[9]由于档案是一种信息源,具有情报价值,而且有些档案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所以,实施档案犯罪,就可能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产生竞合关系。

  档案作为一种历史记录,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治法律制度变迁、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等,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文化遗迹和遗物,也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有些档案特别是历史档案亦是文物,有些文物特别是有文字、图画、符号记录的文物亦是档案。因此,虽然档案与文物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侧重“文”,后者侧重“物”,前者的价值体现在其记录的内容,后者的价值体现为实物本身,但二者存在密切联系是档案学界和文博学界的共识,亦为档案法所认可。由于部分档案具有文物价值,实施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可能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走私文物罪等产生竞合关系。

  3档案犯罪竞合的形态

  犯罪竞合,是指一个案件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包括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形态。就档案犯罪竞合而言,主要涉及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对于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到底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见解。刑法学通说认为,该规定是想象竞合。在阐释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原则”时,将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想象竞合的立法例来举例说明,认为这一处断原则不仅适用于本款规定的犯罪,对其他想象竞合犯同样适用。[10]但阮齐林教授则认为,第329条第3款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同时构成其他罪的,适用重法条定罪处罚,属于法条竞合。窃取国有档案符合盗窃罪中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抢夺罪、盗窃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虽然在法条竞合情况下,一行为符合特别法同时触犯一般法,只要该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溢出”该特别法,就应适用特别法优先规则,排斥重法优先规则,但第329条第3款却拟制规定适用重法优先规则,排斥特别法优先规则。[11]张明楷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理论的最大问题之一,在于将想象竞合归入法条竞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法理论过于宽泛地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又没有注意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实质区分标准。[12]因此,对档案犯罪竞合形态的认定,关键在于明确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又在于准确把握档案犯罪的侵害法益以及档案的价值属性。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二者都存在区别。法条竞合严格说来不是犯罪的竞合,而是法条的竞合,故亦称假性竞合。从形式逻辑上看,只有当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形成法条竞合;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时,只侵害了一个法益,具有法益的同一性,不存在所谓法益“溢出”现象,因而最终仅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其他法条被排斥适用;法条竞合属于单纯的一罪,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对一行为作重复评价。想象竞合亦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属于真性竞合,是犯罪竞合的典型形态。从形式上看,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只有具体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法条,且不同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时,才会发生想象竞合问题,故亦称动态竞合;从实质上说,想象竞合时,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适用其中任何一个法条都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充分、全面的评价,故触犯的数个法条都将被适用;想象竞合属于评价的数罪、科刑的一罪,即本应数罪并罚,但为了防止对一行为作重复处罚,过分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所以量刑时仅按其中的最重刑处罚。因此,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到底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不能仅从其规定的处断原则来判断,关键要看行为侵害的是一个法益还是数个法益。如果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就属于想象竞合。例如,行为人窃取的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则同时侵犯了档案安全和国家秘密两个法益,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如果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则是法条竞合。例如,行为人擅自出卖的国有档案属于珍贵文物,虽然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和倒卖文物罪,但由于文物与档案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如果法条之间属于包容关系,应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处理;如果法条之间属于交叉关系,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刑法将档案犯罪规定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文物保护档案,因为,一般只有具有历史价值的古代档案才可能成为文物,现代档案由于时间限制很难成为文物,所以,文物与档案之间并非包容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处罚。综上,档案犯罪竞合的形态既可能是想象竞合,也可能是法条竞合,对此不可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1]连志英,倪东风.档案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J].档案学通讯,2006(1):26~29.

  [2]牧晓阳.论我国档案犯罪的立法完善[J].兰台世界,2010(18):29~30.

  [3]王骏.档案保护刑事立法中的“三个应当”[J].档案学通讯,2010(4):76~79.

  [4]郜丽,黄艾俞.档案价值及其实现方式[A].陈忠海.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0:27.

  [5]王向女.档案价值体系演化规律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9(2):18~22.

  [6]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3.

  [7]朱玉媛.档案学基础[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47~48.

  [8][美]彼得·瓦尔纳.现代档案与文件管理必读[M].孙钢等,译.北京:档案出版社,1992:277.

  [9]宗培岭.对档案价值形态的再认识[J].档案学通讯,2004(2):29~32.

  [10]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86.

  [11]阮齐林.对未溢出特别法的行为排斥“重法优先”规则——从一起盗伐林木案的法律适用说起[N].检察日报,2011-2-17(3).

  [1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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