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平衡(2)
(二)新闻采访要以公开案情事实为基础,全面客观报道案件审判。在司法新闻的报道中,一是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满足广大民众了解案件具体事实和案件具体情节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暗箱操作”公正审理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因此,全面客观报道案情事实是既能维护司法独立又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平衡点。具体来说,记者要努力做到尽可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和把握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情况的追踪报道中,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全面客观报道,绝不能掺入个人主观情绪和思想,更不能代替法官对案件预先做出结论。美国记者汤姆·希·克拉克有一段名言:“一个被告,当其因触犯了某项法律而受到法庭的审判时,他本人应享受的合法权利仍应受到尊重”。⑥另外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交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坚持客观报道的外在要求。
(三)营造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共同配合法院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是法治的关键,新闻媒体报道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加大体现各级法院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指导,落实司法政策方面的报道。同时还要及时传播发布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尤其注意对其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的说明报道。新闻媒体还应当引导舆论,与法院共同合作报道宣传好典型指导性判例。共同营造舆论氛围,加强各级法院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和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等方面的新闻报道。
(四)引导公众理解司法工作,加强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实现法律实施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因渴望社会公平正义和公众知情权所产生的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期待与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在案件报道中对新闻媒体和法院工作的关切和评价,切实理解和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和深入基层“走转改”报道,努力引导舆论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容易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五)注重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和技术化建设。最高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新闻媒体在“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方面与法院有很大的合作空间。新闻媒体可以从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各级法院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广泛充分有深度的报道,尝试稳妥有序地与法院配合推进司法公开改革和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这是一个重要契机,完全可以大有作为。特别强调的是,要高度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做好庭审公开工作。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利益冲突,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有针对性地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当然,还要积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报道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
(六)尝试仿效英美国家,建立司法新闻报道协议制度和新闻咨询评议会制度。美国司法界的司法新闻报道协议制度是指鼓励新闻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法庭签署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用以指导涉及警署、检察和法院领域的报道活动。协议提醒记者,在开庭前应当最大限度阻止发表某些含有偏见的报道。最为重要的是,不要就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清白无辜发表评论意见。签署这种协议不仅能对有碍司法独立的新闻报道加以限制,对新闻报道本身也不无好处。另一个是,英美的新闻咨询评议会制度始于1946年的英国,其后美国于1971年引入并发展成熟。该机构成员由司法界和新闻界专家共同组成。评议会如果发现报道确有错误,将会及时把错误之处告知新闻机构,并提出一些补救意见和解决办法。⑦
(七)坚决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过程及其结果。具体表现为仅通过主观臆断、明示和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人罪行或处何种罪行,以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行为。⑧“媒体审判”是一个相当刺眼的词,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违反,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践踏,实质就是新闻媒体“指导”或先行代替法官审判。对此我们要高举旗帜坚决反对,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媒体审判”性的新闻报道刊载或播出。这其中敢于抵制和纠正在新闻报道中各种虚假报道和恶意舆论炒作的违法行为尤为关键。要善于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良性互动的常态化。
五、结语和展望
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前提下,保证国家司法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是一个长期困扰各国司法和新闻实务界的重要问题。只有真正通过各级法院和新闻媒体的共同努力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在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做好新闻报道,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要营造让各级法院能够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让新闻媒体能够充分报道好每一起案件的社会机制和氛围。我们相信,通过各级法院和新闻媒体共同努力,我国社会全体公民都能逐步感受到国家的司法进步和民主舆论氛围,能够感受到法律对公众知情权的切实保护。
注释:
①黄瑚主编:《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08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4日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0号
③参见赵凌:《南方周末》,《中国法院变革刑事审判庭审“敢于”不走过场》,2013年10月24日,A2版
④参见该文件“完善制度机制,深化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部分
⑤部分内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10月28日发布
⑥王军著:《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⑦王军著:《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65页
⑧黄瑚主编:《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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