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特点和思考
【摘要】本文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和背景,系统地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新特点,同时针对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后悔权明星代言信息保护
一、引言
我国1993年制定并于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先确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相关权利。《消法》的出台极好的配合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促进了社会生活的发展。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原来的《消法》已经出现了局限性,无法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消法》的修订工作,2010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于2012年将修改《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3年《消法》修正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于2013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14年的3月5日实施。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新特点
《消法》从1994年实施以来到2013年修正案的通过,跨越20年之久,历经艰辛。一方面,是经济全球化浪潮和我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消费问题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是我国消费者自我维护权利的观念随着法治建设发展而提升。这次《消法》的修订是多方面,全方位,多维度的大修,其中包括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和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一)加强了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利益的催生之下,很多经营者制假售价而且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在于现行《消法》对其惩罚力度不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此次修改的新《消法》对违法经营者出重拳,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为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因此,新消保法对此作出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三)网购获“后悔权”。
据2013年7月份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占比提升至78.5%。信息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也我国公民最主要的消费方式之一。对此,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担连带责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生产出各式各样的商品,丰富了人民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广告业的产生和发展。与此同时,广告中充斥着虚假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因其号召效应,使得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数目众多。眼下,明星代言广告十分普遍。动辄上千万的代言费,但出现虚假广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率却非常小。针对此种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新消法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另外,新消法规定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消法》的修改,顺应了时代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将会对我国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保护产生更有利的保护,带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以及广告业务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任何事情都是双面的,《消法》的修改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负面东西,也存在相应的硬伤。第一,新《消法》相对于现行《消法》明显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惩罚力度更大,作出了假一赔三的规定。然后,这样的规定真的是对违法经营者出的“重拳”吗?马克思说:“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目著被绞死的危险。”。现代市场经济中,假一赔三明显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冒险违法的经营者来说,收效甚微。第二,针对新《消法》中规定网络购物享有“后悔权”,即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虽然有利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也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权利滥用的后患以及网店与实体店权利差异与不公的问题。比如,我要去一家公司面试,没有西装,可以去网上买一件非常昂贵的西装,在面试之后,却退还给网上。显然,这种七天无理由的退货规定是很容易产生上述例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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