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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运用“底线思维”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25 17:0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高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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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灰色预测具有需要历史样本数据少、运算快、算法简单、易于检验等优点,适合用于电力负荷预测。但是灰色模型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数据离散程度愈大,灰度也愈大,则会降低预测精度。本文采用滑动平均法对灰色预测的原始数列进行了改进,这样既增加了当年数据的权重,同时避免了数值的过度波动,能够有效的提高负荷预测的精度。

  【关键词】底线思维 刑事被害人 救助工作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效地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钝化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以上情况,笔者以为,采取“底线思维”方式把问题和风险想深想透想充分,把措施和方法想细想实想周全,有助于破解刑事被害人救助效果不佳,影响力不大的现状。

  一、“底线思维”的定义?

  底线,也叫底限。是指刑事被害人能够忍受的极限,也就是说对这件事件的最大容忍度。比如说,运动中的底线就是你在进攻或防守中裁判可以容忍你继续比赛的限度,超过了这条线就会取消你的控球权。又比如说,“没有水人就活不下去”,水就是保证你能够生存下去的最低需要。

  所谓“底线思维”,是指以底线为导向的一种思维方法与心态。其特征就是要求准确评估风险,判断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或结果,从而做出决策选择。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底线就是通过你的救助,能够维持刑事被害人最基本的生存或生活水准,促使精神重新振作,增强自强自救能力。

  二、运用“底线思维”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必要性

  一是刑事救助制度仅限于行政条例、政策的形式先行先试。目前,中国还没有像国外那样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导致各地救助的标准、数量、效果等不一,救助目的难以体现。

  二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之处境令人同情。比如马加爵、邱兴华等案,刑事被告人虽然受到法律惩罚,但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成为“法律白条”,使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处境“雪上加霜”。如果不对他们的所受创伤进行救助,极易引发其它严重后果。有的“破罐子破摔”,以此报复社会,成为新的刑事被告人。

  三是救助面过广过细,影响了救助效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救助底线定得过低,过于面面俱到,使得普遍刑事被害人对救助“不屑一顾”,对特困被害人的救助“杯水车薪”,起不到让刑事被害人重拾信心,重新站起来的有益效果。

  四是实践中不注重底线思维实施救助引发的诸多问题。一是对刑事被害人重复救助。部分刑事被害人从其他渠道得到救助后,还从检察院这儿捞了些好处。二是有关部门为了完成考核指标,重人头不重质量,救助金额分散,起不到救助效果。三是部分机关存在“花钱买平安”心态,审核材料不严谨,被某些有心人钻了空子,救助金额打了“水漂”。

  笔者认为,救助一定要树立底线思维,厘清救助对象,严格把握好救助尺度。既不能漠视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更不能见到刑事被害人困难就滥用。

  三、运用“底线思维”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法步骤

  (一)严把救助条件底线。以救助一个刑事被害人,达到“挽救一个受伤的家庭,修复一段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标准。个人认为,要坚持“三查四看”:一查被害人是否因犯罪行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二查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而加害方是否具备必要的赔偿金支付能力;三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已得到过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四看是指:一看被告人的赔偿是否实际得到履行及履行程度;二看被害人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救助是否能让被害人摆脱最困难的状况;四看有无由被害人赡养、扶养、抚养的家庭成员。还要注意,如果案件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曾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从受害人、保险公司或其他途径可以获得足额赔偿或者补偿等情形的,不得予以救助。

  (二)严格救助证据底线。《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及《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救助必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生活确有困难证明及原案法律文书等材料,对于家庭贫困、生活陷入窘境的被害人,要求提供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对于低保户家庭要求提供政府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缺少上述证据的派人要深入实地查清实情,填写《调查笔录》,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严防滥救助、乱救助、重复救助、骗取救助款等情形的发生,同时也使应该得到救助的对象及时得到足够的救助。

  (三)严守救助标准底线。结合实际,严格核查救助申请人的生活状况、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受损害程度等,还要在向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了解申请人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予以救助,采取什么样的救助方式和救助多少金额等。针对外来人员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实际,对处乡人要严格落实“同城待遇”,符合救助条件一律纳入救助范围。在救助金额上更要适当进行照顾。高检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有效救助。被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3万元,被害人重伤残疾的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1万元;对低于2000元的小额应急帮助和非物质性帮扶,暂不纳入救助统计范围。”各地应当参照这个标准进行救助。

  (四)严保救助制度底线。不论什么时候都要记住,救助不是帮助被告人承担责任、不是劫富济贫、时间上不可能是终身长期、更不是临终关怀。一是加强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研究救助标准,规范救助台账,防止为了考核超范围救助和盲目追求救助人数,起不到救急解困的作用。二是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定期通报、情况交流制度,互相借鉴,促进提高。三是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档案制度,一案一档,严防救助工作失范。四是建立救助对象回访制度。通过实地回访,调查了解,对救助案件进行跟踪督查,重点检查救助程序的启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降低标准“开口子”的问题。有无骗领救助金的问题,有无救助金不用于生活必需开支、挪作他用或挥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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