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与著作权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网络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发布、传播、使用的方式和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的分配出现失衡。《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修改。本文从作品、数字网络的特点,著作权的功能、立法宗旨,对目前数字作品的保护模式的评论展开讨论,以期望能够找到最适宜于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为未来的修法工作提供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作品;著作权保护
在网络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发布、传播、使用的方式和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数字技术能够帮助人们以较低成本获得、发布质量较高的作品,而网络技术的应用则帮助人们将这些作品不限时间、地点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人们传播观点、交流思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
技术的进步导致利益的分配出现失衡: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被大量网民在未经过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自由使用,许多先期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毫无疑问,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处于权利保护的困境中。
《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修改。据报道,《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于 2011 年 7 月正式启动。新技术条件下新法如何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更好地推动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进步?为了回答这些疑问,并为修法工作提供建议,下文从作品、数字网络的特点,著作权的功能、立法宗旨,对目前数字作品的保护模式的评论展开讨论,以期能够找到最适宜于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1作品及数字网络技术的特点
1.1 作品特点
作品本质是人格的反应,是人类表达自由的产物。作品的存在具有非物质性、非稀缺性,一部作品之所以有意义,不是因为它的物质载体——出版物,而是因为物质载体里承载的思想。思想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的最大区别,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思想非常抽象的特点导致对其界定非常困难,虽然著作权法里也规定了“独立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等标准,但这不能完全解决作品的边界问题。同时,非物质性也决定了作品不具备物质性财产所具有的稀缺性特征,作品一旦被创作出来,就成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不会因此变得稀缺。
作品在存在上具有的非物质性特点导致其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正外部性特点。与一般的物质性财产不同,非物质性也就决定了它的非损耗性,一个人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用,使用作品的人越多,整个社会的知识存量就越多,社会文明程度越高。这个特点说明作品生产出来以后本质上不需要对其进行限制,而需要尽量扩大其传播。作品的非物质性、非竞争性特性决定了它具有不易被控制、易于共享的公共物品特性。
1.2 网络与数字技术特点
技术就是生产力,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通过QQ、MSN、微博、微信、电子邮箱、BBS等技术自由进行信息交流,可以通过购物软件进行网络购物、利用P2P环境、各种视频软件进行网上休闲娱乐。技术的应用有利于信息的流通,让生活更为便利。
技术的应用还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素养的提高。在网络环境下,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随时随地进行着信息交流,而这也有利于创作灵感的激发。数字网络技术的应用还带来了文化的多样性,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不同的作品,满足个性化的欣赏需求。人们参与创作传播的积极性更高,鉴赏判断能力得到提升。
网络社会就是全媒体、交互式社会,自诞生之日起,自由、开放和共享就是它的内在特点,任何的限制都背离了网络技术的内在要求。
2著作权的功能及立法宗旨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在 2001 年 10 月和 2010 年 2 月进行了首次及第二次修订。随着技术的发展,2011 年 7 月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 ,到目前为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并没有最后定稿。在第三次修法讨论会上,国家版权局王自强司长表示:“著作权法就是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法理和国际条约都没有以公众利益为依据。”[1]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为了使新的著作权法能够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推动社会的繁荣进步,必须首先弄清楚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及其功能。
2.1 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从法律内涵来说,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与其他工具相比,其显著特点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的内在涵义,法律从来不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著作权法作为法律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著作权法以智力成果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又因为作品等智力成果的公共物品特点,著作权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其他的法律不同,它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使用年限、思想表达二分法以及法定使用等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法的情形,这些规定正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不仅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公共利益也是著作权法的考量因素。
从法律条文来看,根据《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2]。从这一条来看,著作权保护是法律的前提,鼓励作品传播,实现社会文化和事业的繁荣才是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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