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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4 17: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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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醉酒型驾驶罪的成立无情节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上是对醉酒驾驶行为在喝酒之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自然人。客观方面上对危害行为醉酒驾驶认定,醉酒的标准应坚持以具有客观性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驾驶的标准,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参与到道路交通之中。主观方面上是一种间接故意。客体上是对公共交通活动安全的侵犯。三是醉酒型驾驶罪的法律特征为抽象危险犯和法定刑最轻的犯罪。(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联系:两者客体具有一致性,即交通秩序。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区别:主体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宽泛于醉酒驾车犯罪。主观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客观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刑罚上,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重于醉酒驾车犯罪。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联系:两者存在着想象竞合的关系,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区别:主体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广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罪的主体。醉酒刑危险驾驶罪是直接驾驶人员。主观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客观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行为方式单一,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行为方式多元。刑罚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四、司法困境及建议(一)法定性配置问题

  一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虽在刑法分则中最轻,即拘役并处罚金,但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基于拘役刑固有的缺陷,即惩罚性较弱的拘役达不到以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也无法实现对不同情节的犯罪区分轻重。在行政处罚体系较为健全的情况下,拘役不具有太大的积极作用。第二,罚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罚金相对更容易掺入司法自由裁量权,也更容易违反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二是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有必要确立醉驾累犯制度。(二)罪行不易准确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基础上,综合考虑驾驶车辆时问、路段、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状况以及车辆状况等多种情节来确定醉驾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需要正确区分醉驾行为构成的不同犯罪的界限;要合理把握“醉驾入刑”的刑罚尺度;要正确看待“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要正确看待“醉驾入刑”的地方差异;应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⑨(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打击途径制约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打击,主要依靠现场执法,因此,醉酒驾驶行为人更倾向于铤而走险,抱着侥幸的心理醉驾。因此,应组织宣传和教学,加强驾驶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四)量刑不平等

  量刑标准不统一,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难以体现。因此,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应当以醉酒的客观标准幅度为量刑的基准,因为醉酒度越高意味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越大。同时将机动车的危险性,行驶环境(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作为刑罚个别化的情节。

  注释:

  ①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J].法学,2011(2).

  ②高秀东.“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J].法律适用,2010(6).

  ③周永坤.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J].河北学刊,2009(6).

  ④杨志琼.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J].法学,2011(2).

  ⑤赵秉志.“醉驾入刑”还需准确把握——“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效果显现但仍存诸多难题[N].人民政协报,2012.

  ⑥刘宪权,周舟.<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罪[J].现代法学,2011(11).

  ⑦曲新久.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雷依赖于“但书”的适用[J].法学,2011(7).

  ⑧张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反拨与正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1(5).

  ⑨赵秉志.“醉驾入刑”还需准确把握——“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效果显现但仍存诸多难题[N].人民政协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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