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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史上肉刑制度留废探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4 17:0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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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肉刑作为我国古代帝王集权制度的刑制典范,究竟应当保留还是废除,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但从汉文帝正式废除肉刑制度以来,尽管主张留废的观点各不相同,但肉刑制度最终没有再出现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当中。

  【关键词】肉刑制度;留废;

  生刑肉刑自上古时代创制,作为残害人的躯体和肌肤的酷刑一直深受人们的非议。肉刑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野蛮与残暴。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的历代王朝对肉刑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存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将从肉刑的起源,逐步对肉刑的留废进行探究。一、肉刑制度的起源

  肉刑究竟起源于何时,最早可以追溯到《尚书·吕刑》中的记载:“…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按照记载,肉刑的产生源于蚩尤作乱。而事实上,肉刑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原有的公有制被打破,阶级分化的出现使得复仇成为一种习惯,而肉刑制度便是复仇在经历了复杂而自然的变化后产生的一种结果。人们使用肉刑来达到惩治犯罪和复仇的目的。二、肉刑制度留废争议的起源

  历史上著名的“缇萦救父”事件,是导致汉文帝废除肉刑、改革刑制的直接导火索。汉文帝十三年,“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罪当传”“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汉文帝怜悯缇萦的孝心,遂下诏:“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由至…。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自此,肉刑正式从刑罚制度中被废除。然而这一举措也引发了日后历朝关于肉刑制度留废长达一千多年的争论。三、我国历朝对于肉刑制度留废的争论(一)汉代对于肉刑制度留废的争论

  汉文帝主张废除肉刑,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汉文帝已经认识到肉刑制度并不能在实际统治中起到制止奸邪的作用。秦朝虽采取严刑峻法,但依然导致亡国悲剧的产生。其次,汉文帝主张以孝治天下,强调礼乐教化的优越性。认为制止犯罪不能仅仅依靠残酷的刑罚制度。最后,汉文帝认为肉刑的实施,使受刑之人终身都带有标记,即使其自身想改过自新,那种遭受肉刑所带来的屈辱也无法被抹掉,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受刑者悔过的障碍。

  中国自古崇尚祖先文明,“奉天法古”思想是重要的思想依据。同样,“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更是一直沿用的刑罚制度。因此,肉刑的废除必然引起像班固等人的强烈反对。班固认为,只有效法远古,恢复肉刑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罚当其罪。同时班固认为,肉刑制度的废除,使得生刑和死刑之间没有了中间刑,此举不仅没有达到仁政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刑罚。(二)魏晋南北朝对于肉刑制度留废的争论

  这一时期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新的封建王朝刚刚建立,各种法典制度需要改革。肉刑的废除,导致了刑罚不中,轻重失调的局面,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的缺陷。有人主张恢复肉刑,陈群认为废除肉刑是重视人的肢体,轻视人的性命的一种表现。强调肉刑对于减少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钟繇强调恢复肉刑是施行仁政、增加人口的必然要求。晋初人口凋敝,以肉刑代替死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口,起到繁衍生息的作用。刘颂认为废除肉刑使得死刑与生刑之间没有过度刑,“今死刑重,故非命者重;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

  此时,也有人反对恢复肉刑,认为肉刑太过严苛且肉刑施行多了并不能起到威吓警惕的作用。孔融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要施行仁政就必须废除肉刑制度。此外,孔融还列举了历史上受到过肉刑的有名人物,包括司马迁,孙膑等,均为“一罹刀锯,没世不齿”的悲惨结局。王朗反对恢复肉刑的理由是因为肉刑过于严苛,而且肉刑制度已经被废除了许多年,若此时恢复肉刑,不仅会引起百姓的恐慌而且不利于招引他国的人才,影响国家的强盛。(三)隋唐直到清末对于肉刑制度留存的争论

  进入隋唐时期,社会秩序相对比较稳定,人丁旺盛,对于肉刑留废的争论并没有之前历朝那么激烈。白居易总结历代教训,认为肉刑“可废而不可复也”。恢复肉刑不仅不合乎当下的国情,更是违背人之常情,容易引起百姓的反感并可能有导致亡国的危险。

  到宋朝,主张恢复肉刑的朱熹认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与其同时的陈亮则反对朱熹的观点,认为应当法令宽简,主张“同风俗以正人心,轻刑罚以全民命”,极力反对恢复肉刑。

  到明朝,关于肉刑制度的争论,以王夫之为主要人物。他认为治理国家不宜过于急躁,滥施惩戒,用法过严,不仅不能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而且易使法繁刑密,不利于国家的稳定。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提出了“裁之以义”“推之以仁”的观点,其核心在于将刑罚改重为轻,突出对百姓的道德教化。沈家本认为,“重刑之无效”,酷刑是“不仁”“不正”“不德”之法,恢复肉刑是恢复重刑的体现。四、肉刑留废争论的结果

  自废除肉刑以来,争论不休。既有认为废除肉刑制度,使得生刑轻,死刑重,反而加重了刑罚;也有主张废除肉刑,认为废除肉刑是仁政之举,利于稳定民心,维护国家的安稳。争论虽始终未曾停息,但是进入隋唐以后,随着社会的逐步稳定,肉刑制度留废的争论逐渐趋于平息。虽然肉刑也曾小范围的被施行过,如司马迁遭受宫刑,但肉刑最终没有再次成为正式的刑罚体制。

  参考文献:

  [1]曹音.尚书周书释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

  [2]司马迁.史记·扁鹊仓公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2006.

  [3]班固.汉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7.

  [4]朱熹.朱子大全[M].北京:中华书局,1965.

  [5]陈亮.陈亮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4.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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