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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学视角下的社会保障问题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4 17:1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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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提升民众幸福指数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干预成为实现政府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执政为民的原则的手段之一。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积极拓展职能的新方向,与行政职能的价值相契合。政府部门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不断采用积极干预的手段,最大限度保障民众权益已经成为执政理念的最好体现。这就需要在行政法视角对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行政权力进行合理规制,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职能;行政视角;

  定位从词源角度,社会保障这个名词来源于美国的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现行对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可以这样阐述: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了保障社会成员在面临疾病、工伤、失业、伤残、生育、年老或者死亡时不受经济、社会灾难而困的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我国在1982年《宪法》第四十五条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为政府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行政主体的重要职责之一,需要政府的干预但绝不是肆意的滥用行政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干预限制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条件。一、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定位及变化

  行政法视角中,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给民众更好生存的保障。随着现代文明执法理念的发展,行政服务理念、保障社会人权理论不断完善,民众对自身的权利更为关注,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考验,社会保障领域产生了很多变化:(一)范围外延扩张对政府职能定位的影响

  行政法的行政理念之前的消极行政,逐渐暴露出各种弊端。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贫富差异日益扩大,需要政府积极调配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民众将这种危机社会稳定的秩序重建寄希望于公共组织,政府负有法定的保障民众生存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行政部门的职能不断扩大,需要再分配均衡社会资源,化解社会风险、纠正市场机制的偏差;行政任务从国民常见的经济、税收扩大到保障民众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建立化解社会冲突的机制。(二)行政职能的变化影响行政行为方式

  政府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民众积极创造财富的回馈,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之外的服务性质。在行政法角度,行政给付已经是行政行为的主要方式,并且为防止政府懈怠履行职责,国家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社会保障的义务。二、法学视角下行政干预社会保障所引发的问题(一)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等,增加了社会风险系数

  按照德国公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观点,国家为了维持稳定,需要向民众提供生存照顾义务,此处的照顾义务与现代行政法学所描述的行政给付内涵基本一致,即政府负有向民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义务。以行政法学视角,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属于防控社会风险的范畴,有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承担维护社会保障制度良好运转的责任。在现代城市化进程步伐不断加大、社会资源日趋紧张的情形下,需要政府进行积极的干预行为,引导社会保障健康有序发展。(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行使干预措施,承担给付职责

  社会资源是民众的公共财产,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再次整合,政府的这种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息息相关,其整合行为涉及社会群体利益的调配。行政权力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表现在设立专门的行政保障机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立法及行政执法、明确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的职责、以及对行政方式的变革,例如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资金的使用、资金的运作方式等;在社会保障体系对象广阔性的前提下,政府行政干预社会保障制度的行为呈现扩张趋势。三、社会保障的行政权力

  现代国家治理中多以立法形式将社会保障规定为政府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职能逐渐扩大领域的同时,需要对政府的社会保障行政权力进行一定的规制,避免民众因社会保障制度所产生的消极后果,避免因再分配制度造成的社会竞争力下降。过于宽泛的社会保障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应合理规制社会保障的行政权力。(一)在社会保障行政中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奥托迈耶对此原则作了经典阐述,即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政府行政在干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权力界限,政府责任不完全等同于国家责任,需要在特定的行政事项中预留一定的行政职责空间,即规定某些事项排除行政干预,如宪法、立法等规定的事项排除行政立法权力干涉。第二,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在政府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需要制定公平的程序原则,如在我国廉租房制度、社会低保制度过程中程序不当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特定的行政给付程序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基本规范。第三,遵循社会公平原则,公平、效率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动力。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保障在社会市场中失利的民众能够重新回归市场竞争,这就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激励制度,防止因社会保障制度所造成的财富分配失衡,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首要价值原则。(二)防范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异化

  社会保障行政权力需要道德约束机制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权力的崇拜。另外,约束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滥用需要建立以权力和权利相结合的约束机制,把民众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做明确的诠释,比如民众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知情权、程序公平权、异议权等。发挥行政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司法部门联合监督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制度,以规范的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权力的实施,真正做到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上进行。

  参考文献:

  [1]何峥嵘.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学视角[J].广西社会科学,2009(11)(总第173期).

  [2]张利平.论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J].公共管理科学,2005(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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